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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什麼類型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30 10:20:46

導讀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懲治的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但本罪“農用地”的範圍如何界定,具體包含哪些種類等問題并沒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實踐中,判斷“農用地”的性質應該以規劃地類還是以現狀地類為準,亦存在分歧。本文将結合罪名的文義解釋、相關司法解釋及判例對“農用地”的認定标準進行論述。

一、農用地的概念及分類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将土地類型具體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産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什麼類型罪(環境犯罪系列十)1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農用地”性質的認定标準

根據劃分标準的不同,土地類型可以劃分為現狀地類和規劃地類。現狀地類依據的是土地的現實狀态,規劃地類依據的是土地未來的狀态。由于土地規劃利用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實踐中經常出現現狀地類與規劃地類不一緻的情形。在實踐中,土地現狀地類與規劃地類相同時,司法機關主要依據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地籍資料,即土地現狀認定被占用土地的性質。但是在現狀地類和規劃地類不一緻時,應以哪種标準認定土地性質就成為了定罪量刑的焦點。

(一)現狀地類的分類标準

現狀地類一般是指土地現時用途,判定标準為土地調查結果,其具體的依據是地籍管理工作機構制作的土地利用現狀土和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我國的國家标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就是基于土地利用現狀而進行的地類劃分标準,将土地利用現狀地類劃分為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其中一級地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的農用地主要包含以下分類: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什麼類型罪(環境犯罪系列十)2

(二)規劃地類的分類标準

規劃地類一般是指在規劃期内國土空間規劃确定的土地用途,可能和現狀地類一緻,也可能和現狀地類不一緻。比如現狀地類是耕地而規劃地類是建設用地,說明土地現狀是耕地,但規劃期内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可以作為建設用地使用。規劃地類往往用于判斷土地的開發價值,即規劃期内可以建什麼,或者判斷開發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等。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将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調查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嚴格管理和規範使用,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範圍的依據。

從以上規定來看,土地主管部門對土地進行管理均是以規劃地類為标準,而以現狀地類作為标準将面臨行政處罰上的障礙,刑事處罰也就缺乏相應的基礎,但是,現狀地類反映非法占地行為發生時的土地現狀,對于認定占地行為的主觀罪過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因此,在實踐中應以規劃地類為依據,以現狀地類為參考,綜合認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現狀地類反映非法占地行為發生時的土地現狀,對于認定占地行為的主觀罪過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在以規劃地類為主要依據,達到構罪标準之後,還應結合土地權屬證明、國家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标準、土地監測調查成果,該土地的自然狀況、實際使用狀況等,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進行綜合考慮,在量刑時區别對待。

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農用地”認定的誤區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農用地”的認定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為隻有在法律法規中提到的農用地才被認定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的“農用地”。例如,對耕地、林地規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草原在《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部分“農用地”未被法律法規所列舉,存在司法工作人員将其理解為不應認定為犯罪的誤區。

筆者認為刑法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在列舉耕地、林地後用“等”字加以概括,并結合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及司法判例等,說明該罪農用地不僅僅指耕地和林地,還應包含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并應将《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對土地性質的劃分與《土地管理法》中農用地所對應的地類作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農用地認定的參考。

四、結語

農用地作為重要的自然資源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對農用地的非法占有與毀壞也将威脅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然而刑法條文表述相對較簡略,造成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犯罪對象認定的差異。筆者認為在農用地範圍的認定上應包含土地管理法中所列明的所有種類,否則就違背了刑法修正案二中将非法占用耕地罪修訂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立法原意。同時,在定罪量刑時,面對現狀地類與土地規劃地類不一緻的情況,應以規劃地類為依據,并結合國家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标準和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綜合認定,使罰當其罪。因此,正确解讀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的農用地的内涵,對于築牢保護農用地的最後一道防線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作者:李波 劉志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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