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的合法許可,或違反國家金融法規,通過承諾償還本金和利息或提供其他投資回報,從不明對象中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應具有三個方面同時構成要件:違法性;誘因;社會性
非法集資的主要手段是:
1、承諾高回報
以吸引群衆上當受騙,犯罪分子經常編造“餡餅從天而降”和“一夜暴富”的神話,通過暴利或承諾高回報來吸引更多的人參與籌款。在籌資初期,非法集資者往往能夠按時足額履行承諾的本息。當募集資金達到一定規模時,會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或大肆揮霍,給參與募集的人員造成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
大多數犯罪分子通過注冊的合法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開展創業創新的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以投資、理财、股權投資等名義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公共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為了赢得公衆的信任,不法分子往往花費大量資金進行宣傳。他們雇傭明星為自己代言,雇傭人員廣泛散發傳單,進行社會捐贈,并在電視、廣播、報紙和互聯網上發布廣告,制造虛假勢頭,騙取公衆投資。
4、利用親情欺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親戚、朋友、老鄉等關系,誘使公衆參與高回報投資。一些非法集資的參與者為了完成或提高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家庭關系和老鄉關系編造謊言,騙取高額回報,并吸引親戚、朋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股人數迅速增加,籌資規模不斷擴大。
一旦發現企業或個人有非法籌資活動,應及時報告或上報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同時,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資活動的證據,協助公安機關辦案,避免虛幻,避免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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