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
《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又稱業主或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投資者,為建設項目開工和施工單位進場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是建設單位應盡的義務。因此,施工許可證的申請領取,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而不是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單位。
二、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
《建築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004年8月經修改後公布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規劃許可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内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内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内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上述兩個規劃許可證,分别是申請用地和确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施工場地應該具備的基本施工條件,通常要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決定。列如:已進行場地的施工測量、設置永久性經緯坐标樁、水準基樁和工程測量控制網;搞好“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施工使用的生産基地和生活基地,包括附屬企業、加工廠站、倉庫堆場,以及辦公、生活、福利用房等;強化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在施工現場要設安全紀律牌、安全标志牌等。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一般由監理單位查看後填寫“施工場地已具備施工條件的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确認。
《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因此,房屋征收是物權變動的一種特殊情形,是國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種方式。房屋征收要根據城鄉規劃和國家專項工程的遷建計劃以及當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遷移建設用地範圍内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并對原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補償和安置。房屋征收是一項複雜的綜合性工作,必須按照計劃和施工進度進行,過早或過晚都會造成損失和浪費。需要先期進行征收的,征收進度必須能滿足建設工程開始施工和連續施工要求。
(四)已經确定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來承擔。因此,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依法通過招标或直接發包的方式确定承包該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并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明确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否則建設工程的施工将無法進行。
按照規定應當招标的工程沒有招标,應當公開招标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标,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将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确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 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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