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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規必考點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2 10:20:47

二建法規必考點?《工程法規》通常題點在數字或對時間進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關鍵詞來巧記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二建法規必考點?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二建法規必考點(二建工程法規常見數字及時間考點彙總)1

二建法規必考點

《工程法規》通常題點在數字或對時間進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關鍵詞來巧記。

0小時(立即)

(1) 對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這一侵權行為,引起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主管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 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繼續教育記錄,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對社會公布。

(3)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5)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人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6)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産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

(7) 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産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衆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補辦。

(8)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9) 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産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隐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10) 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11)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 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12)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13) 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14)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15)監測危大工程時發現異常,監測單位應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 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16)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17) 基坑施工要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實施,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進行監督,發現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18)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19) 企業生産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要按照預案規定,立即組織停産撤人。

(20)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21)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

(22)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23)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4)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5) 行政強制在催告期間, 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26) 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27)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28)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開标時間與投标截止時間要求同一時間,即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證金有效期。

(29) 仲裁裁決和訴訟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30) 對開标有異議的要求開标當場提出,招标人當場答複。

1 小時

(1) 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 小時。

(2) 安全生産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于1 小時内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

部門報告。

2 小時

安全生産事故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 小時。必要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3 小時

加班時間限制: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 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 小時。

4 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曰工作時間不超過4 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 小時。

8 小時

(1)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 小時。

(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确認,工期相應順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 小時。

24 小時/1 日

(1)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 小時内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

(2)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 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 人,并持證上崗。

(3)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 小時内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

部門報告。

(4)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産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 小時内趕赴現場,并在7 日内提出處理意見。

(5)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 小時。

(6)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 日。

(7)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這裡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1 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1 日起計算。

48 小時/2 日

(1) 訴訟證據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 小時内作出裁定;訴前證據保全:必須在48 小時

内作出裁定。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

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 日内将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 日内辦理變更手續。

(4)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 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畢。

(5) 潛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 日前提出。

(6) 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後48 小時内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複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 小時内予以答複;48 小時内未答複,承包人可自行複工。

72 小時/3 日

(1) 資格預審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 日前。

(2) 評标結果異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3) 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

不得少于3 日。

(4)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受理投訴時間: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 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受理投訴。

(6)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确定後,應當在3 日内告知當事人。

5 日

(1) 施工許可證申領: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5 日内一次告知建設單

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招标文件。

(2) 申請建造師初始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 日内将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

(3) 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時間: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日。

(4) 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不得少于5 日。(即從發售到提交資格預審文件的截止時間要大于5 日,這個截止日不要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混淆)

(5) 未中标人保證金的退還:招标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

标人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6)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标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日内退還。

(7) 質量監督機構于工程竣工驗收後5 日内,應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8)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 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9)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10)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 日内将上訴狀移交原審

人民法院。

(11)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 日内閱讀。

(12)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項目負責人變更5 個工作日内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

(13) 建築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被公告的招标投标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

關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後,應在5 個工作日内進行核對。

7 日

(1) 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7 日内。

(2) 建設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 天,以書面形

式向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

(3)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産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 小時内趕赴現場,并在7 日内提出處理意見。

(4) 生産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7 日内補報。

(5) 民事訴訟的受理:收到起訴書之日起7 日内決定是否受理。

注: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 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 日内

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6)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 天内就用工數

量和單價、機械台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後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後發生争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10 日

(1) 建造師申請初始注冊: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目起20 日内作出審批

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 日内公告審批結果。

(2) 建造師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 日

内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 日内公告審批結果。

(3) 潛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标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10 日前提出。

(4) 投訴時間:除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開标以及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項目的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異議外,其他過程中的異議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5) 安全生産許可證變更:建築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後10

日内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

(6) 上訴期間: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 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10 日。

(8)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

日内提出。

(9) 民事訴訟的執行(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

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 日内審查,理由

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10)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請人頒發、送

達行政許可證件。

(11) 行政許可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之目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 日内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 日,并應當将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12)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 日後當事

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3) 被執行人報告财産後,其财産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财産

變動之日起10 日内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14 日

(1)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14 天内仍未提

供或沒有明确答複,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 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于14 天内會同承包人按

照合同約定的内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将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 天内将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 天内不予答複,經催告後14 天内仍不予答複,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3) 争議評審組在收到合同雙方報告後的14 天内,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調查會,向

雙方調查争議細節;必要時争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

約定外,在調查會結束後的14 天内,争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幹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公正

的評審,作出書面評審意見,并說明理由。

(4) 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後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确定執行。

(5) 注冊建造師異地執業的,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将處理建議轉交注冊建造師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14 個工作日内作出處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5 日

(1) 施工許可證的批準: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變為7 日)日内,對符合條件的

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目起15(變為7 日)日内書面通

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2) 辦理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 日内,報國務院住房城

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 招标人對已發出的招标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标文件的編制的,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4) 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

交招标投标情況的書面報告。

(5)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

日内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 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 日内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7) 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 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争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女職工生育享受98 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 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 天;生育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1 個嬰兒,增加産假15 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 個月流産的,享受15 天産假。

(10)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 日内作

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11)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 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

申請。

(12) 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設工程竣工

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3)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

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 日内,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14)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

限期改正,處2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款。

(15) 拆除工程在施工15 日前進行備案。

注:上報主體--建設單位;上報資料①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②拟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

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③拆除施工組織方案;④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16) 根據确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

申請後15 天内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7) 可能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區範圍内,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

能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産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18)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證安

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備案。

(19)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級人民

法院提起上訴。

(20) 人民法院确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 日。

(21)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2) 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法院應當在受

理異議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裁定。

(23) 委托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後,必須在15 日内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受委

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 日内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

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24) 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

15 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5)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 日;45 日内

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 日,并應當将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請人。

(26) 經過行政複議但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

書之日起15 日内起訴;若行政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申請人可以在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 日内起訴。

(27)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

目起15 日内做出批複。

20 日/工作日

(1) 編制投标文件時間: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2) 施工企業資質的許可權限: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查。

(3)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标投标違法行為行政

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内對外進行記錄公告。

(4)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内,按照管轄權限将其列人拖欠工資“黑名單”:①克

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标準的;②因拖欠農民

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5)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 日内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

收意見。

(6)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内,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

産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7) 行政許可實施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 日内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 日,并應當将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8) 竣工結算文件的審查期限: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500 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 天。

28 日/工作日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竣工結算文件提交、審核的期限沒有明确約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 日。

30 日/1 個月

(1)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30 日内報有關機關

備案。

(2) 建造師證書注冊: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 日前,按照規

定申請延續注冊。

(3)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訂立書面合同。

(4) 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6) 事故處理時限: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複,特殊情況下,批複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 日。

(7) 安全事故補報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

及時補報。

(8) 經濟性裁員:提前30 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9)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30 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

當解除保全。

(10) 行政執行措施中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 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

過30 日。

(11)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

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12)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個月内,向發證機

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注:恢複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 年的工程恢複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13) 企業在建築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内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

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 個月内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14) 注冊建造師變更聘用企業的,應當在與新聘用企業簽訂聘用合同後的1 個月内,通過新

聘用企業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因變更注冊申報不及時影響注冊建造師執業、導緻工程項目出現損失的,由注冊建造師所在聘用企業承擔責任,并作為不良行為記人企業信用檔案。

(15) 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竣工結算: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竣工結算審核意

見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1 個月内,可以向有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 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 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7) 勞動合同期限3 個月以上不滿1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 個月。

(18)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 個月内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注: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 個月不滿1 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資(第二個月--第十一個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 年

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二個月),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9) 用人單位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 個月工資後,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20) 經濟補償的标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 年支付1 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

動者支付。

(21)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 個月向特

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22) 竣工結算文件的審查期限: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

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500 萬元一2000 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 天。

45 日

(1) 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 日;45 日内

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 日,并應當将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請人。

(2) 竣工結算文件的審查期限: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2000 萬元一5000 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 天。

2 個月/60 日

(1)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

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 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60 日。

(3)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注: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4) 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内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 日的除外。

(5) 勞動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滿3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 個月。

(6) 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後,要在經驗豐富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至少2 個月後方

可獨立上崗。

3 個月/90 天

(1)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産假。

(2) 由于發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90 天後,工程自動進人缺陷責任期。

(3) 商标注冊的審查和批準:對初步審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 個月内可以提出異議。

(4) 商标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 個月内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

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 個月。

(5) 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 個月,若超過3 個月,應另行加收保險

費。

(6) 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 個月内開工。因故不能接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 個月。(注:在保證延期申請的前提下,最長9 個月不開工,

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7)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 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8)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标準要求條件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

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 個月。

(9)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 個月内,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

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别資質的申請。

(10) 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挂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

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 個月内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生地

的招标投标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标準條件進行核查。

(11) 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機構确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異議期限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最長期3個月。

(1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 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

期。

(13) 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 個月向原安全生産許可證頒

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14)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 個月内

照發工資,從第4 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15)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 個月内,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

檔案。

(16) 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 個月内審結。

(17)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

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 個月内,依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20 天

(1) 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緻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 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注:其他兩種情況:①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②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6 個月

(1)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前6 個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①在中國

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

的;③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内容的。

(2) 對于初步審定商标使用了不得作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為商标注冊的标志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異議,商标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過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 個月内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6 個月。

(3) 注冊商标有效期滿, 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 個月内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

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 個月的寬展期。

(4)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 個月。連帶

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 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 開工報告制度: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 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6) 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為6

個月至3 年。

(7)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 個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當事人資質(資格) 等方面的行政處

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6 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8)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 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

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9)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 個月。

(10)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在6 個月内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11) 經濟補償的标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 年支付1 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

動者支付6 個月以上不滿1 年的,按1 年計算;不滿6 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

濟補償。

(12) 勞務派遣: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 個月的崗位。

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 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3) 喪葬補助金為6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4)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6 個月内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的。(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内容; (2)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别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

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15) 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①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②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

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内。(注: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 個月,訴訟時效

期間屆滿)

(16) 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 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

批準,可以延長6 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注: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 個月内審結)

(17) 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 個月内提出。6 個月後發現新證據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狗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 個月内提出申請再審。

(18) 訴訟執行: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 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

行。

(19)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 個月内提出。

(20) 行政争議未經行政複議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 個月内起訴。

7 個月

(1) 注冊建造師: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将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或有關部門應當在7 個工作日内作出處理,并告知行為發生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

(2) 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懷孕7 個月以上、哺乳期。

1 年/12 個月

(1) 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滿1 年的工程恢複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

證。

(2) 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1 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 項),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3) 申請人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 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4) 撤銷權的消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 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确表示或以

行為放棄撤銷權。

(5)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目起滿1 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 勞動者連續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7)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

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 年的。

(8) 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的時效期間:一般為1 年。拖欠勞動報酬争議不受1 年限制;但勞動關

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

(9) 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

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 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 年時支付;剩餘期間

不滿1 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10) 租賃期間不滿1 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 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

1 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 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11)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 年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标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 年内,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标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12) 用人單位未接以上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

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3)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 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

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14) 發包人根據确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 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内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内扣除。

(15)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 年,最長不超過2 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一般地域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 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16) 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 年。

(17)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1 年需要繼續實施的, 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

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18) 商标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過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

12 個月内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19) 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 個月内申請續展注冊。

(20)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21)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 個月。

(2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

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 個月。

2 年/24 個月

(1) 不予建造師注冊的情形: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

年;

(2)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

(3) 建設工程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 年。

(4)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 年,最長不超過2 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5)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 年。

(6)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 年。

(7)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 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 個月。

3 年

(1) 初始注冊: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 年内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

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注冊建造師執業證書的有效期:3 年。

(2) 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3 年。延期3 年。

(3) 優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 年,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 個月至3 年。

(4) 建造師不予注冊的情形:(1)非執業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

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 年;(2)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 年内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

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5)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 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6)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 個月。

(7) 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産許可證,3 年内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安管人員”應當通過其受聘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

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産考核,并取得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 年,證書在全國範同内有效。

(9)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每3 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10)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 年。

5 年

(1)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 年;

(2) 不予注冊的情形: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 年;

(3) 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 年;期滿前3 個月辦理延續手續。

10 年

(1)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10 年。(注: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

權,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 商标有效期為10 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算。

12 年

高收入者經濟性補償标準: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0 年

(1)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發明20 年。

(2) 訴訟時效最長保護期:20 年。

(3) 租賃合同最長有效期:20 年。

50 年

著作權保護期①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後50 年。②法人:發表之日起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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