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标志。開展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對農村環境質量的改善意義重大。當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并不缺乏,但由于農村地區和農業生産的特殊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管理規範和模式尚不健全,造成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滞後、污水處理率不高的問題。因此,結合各地農村實際,因地制宜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标準勢在必行。
國内外相關标準日本
日本針對分散型生活污水處理建立了不同的法律體系:公共下水道覆蓋到的區域主要是人口密集區(2000人以上),适用《下水道法》,設施維護管理主體為地方政府;農業聚集地污水處理(2000人以下)适用《淨化槽法》,維護管理主體為地方政府;農村地區的戶用淨化槽(5 人以下)适用《淨化槽法》,維護管理主體為使用者個人。日本還頒布了《淨化槽構造标準及解說》《建築基準法》等相關技術标準,規定了淨化槽構造标準、負荷計算、設備選擇、施工安裝、維護管理等内容。污水排放限值根據淨化槽處理工藝和技術确定。
歐盟
歐盟發達國家已進入城鄉一體化階段,城鄉均衡發展。對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歐盟無統一的硬性水質指标限值要求,各國按照污染綜合防治(PPC)指令和水政策行動框架(WFD)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基于水質的排放限值,确保水質目标的實現。德國依據人口規模制定農村污水排放限值,規模越大,出水指标越嚴。10000人以下規模對總氮、總磷無排放要求,5000人以下規模對氨氮、總氮、總磷均無排放要求。
美國
美國将水質标準、技術要求和最大日負荷量同國家污染物減排(NPDES)許可證制度結合來實現環境目标要求。NPDES 許可證制度由聯邦環境保護局建立并執行。聯邦環境保護局(EPA)授權各州、各郡縣的地方環境保護局根據當地水環境、水資源、企業布局、經濟情況等制定不同的地區性排放标準。污染物排放限值依據技術和水環境質量确定,并未區分農村和城市地區。地區性排放标準也并非一刀切,不同的污水處理廠可以根據需要執行不同的排放标準。以加利福尼亞州為例:
生活污水回用标準
污水回用是解決水資源短缺和污水排放量增加的有效途徑。為了防止土壤和農作物污染,保障農産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墨西哥、以色列等國家均制定了适合本國特點的農田灌溉水質标準和再生水農業利用的回用标準。
國内相關标準
2011年,甯夏回族自治區發布了我國首個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标準。2018年9月,生态環境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标準的通知》,首次從國家層面明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修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标準。目前,正式發布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标準的有甯夏、福建、山西、河北、浙江、重慶、北京等,發布征求意見稿的有江蘇、陝西、山東等。上述省份在制訂标準時主要按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和設施規模進行分級。具體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如下表 所示。
力通水務總結與建議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情況,力通水務建議: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化利用,鼓勵資源回用。資源回用應達到農灌、漁業、再生水回用、地下水回灌等相關标準。
2、我國農村地區普遍經濟、技術力量薄弱,環境監管能力不足。确定控制指标時,應考慮地方基層檢測條件,優先選擇目前檢測條件己具備或在短期内的處理技術可有效處理的污染物。堅持客觀性和前瞻性原則,以當前和未來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為依托,充分考慮污染控制水平,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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