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家授權是否應作為投标人資格條件,在招标實踐中一直受到各方質疑。本文從廠家授權的分類入手,分析其本質特征及必要性,并闡述了其在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下的合規性,提出了有效解決廠家授權相關問題的對策建議,對招标采購工作實踐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在招标實踐中,因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廠家授權被否決并由此導緻多次招标失敗的現象較為普遍。那麼,廠家授權在招标文件編制時到底是否應作為投标人的資格條件?業界對此争議較大,贊成的人主要擔心合同履行時産品質量難保證,不贊成的人主要考慮避免因此對招标采購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一、廠家授權的分類
為便于對廠家授權進行研究分析,首先要對廠家授權予以适當分類。結合我國目前貨物銷售市場現狀,廠家授權可大體分為兩類。
1.代理投标授權
由制造商授權其他企業代理對整體招标貨物進行投标的授權,稱之為代理投标授權。此類授權下,制造商與其投标代理商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制造商應就投标代理商中标後簽訂的招标項目合同向招标人承擔相應連帶責任。此類授權的産品對象是整體招标貨物。
2.産品授權
由制造商授權某投标人購買其産品的授權,稱之為産品授權。此種授權類型下,制造商與投标人之間為買賣關系,制造商對其投标人中标後簽訂的招标項目合同不直接承擔責任,僅需對出售的産品質量向其中标人承擔責任。此類授權的産品對象通常是招标項目設備的某一部分需要外購的關鍵部件,或品目繁多的綜合類貨物招标項目中的某一部分外購貨物。
産品授權根據其授權範圍不同,又可分為如下兩種形式:
(1)專項産品授權。由制造商授權某投标人購買其産品并參與特定招标項目的投标而向投标人單獨出具的專項産品授權書,也稱之為特定産品授權。
(2)非專項産品授權。由制造商授權某企業購買其産品在某個區域範圍内銷售,此類授權不針對特定招标項目,如常見的獨家經銷授權、區域經銷授權、總經銷授權等。
二、各類廠家授權的綜合分析
在國内招标實踐中,由于非專項産品授權很少被招标人接受,故以下将着重就“代理投标授權”和“專項産品授權”兩種類型進行綜合分析。
1.代理投标授權
(1)本質特征
由于代理投标授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因而代理投标授權的本質是制造商與其代理商之間構成委托代理關系的證明文件,是代理商接受制造商委托進行代理投标的根本依據。
(2)合規性
現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投标人是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标中同時投标。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标。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标均無效。
據該規定,可得出以下結論:
①制造商授權代理商投标是現行法規所允許的正常情形,是完全合規的。制造商出具的代理投标授權,是判定代理投标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據,在招标文件中理應屬于投标人資格門檻條件。
②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招标貨物項目,隻能授權委托唯一的代理商投标。在允許制造商授權代理商投标的情形下,為何規定隻能授權給唯一的代理商投标呢?因為隻有當各投标人是相互獨立的競争者,才能形成有效的投标競争,才能滿足招标的基本要求。倘若允許制造商對同一招标貨物同時授權多家代理商投标,則因制造商與其各代理商不能構成獨立競争,将促使相互串标、圍标等違法違規行為盛行。
(3)必要性
當制造商委托代理商參加投标時,為在評标時證明其代理的合法有效性,投标代理商應随投标文件提供制造商針對特定招标項目出具的唯一代理投标授權書。因此,對于代理投标授權,應在招标文件中将代理投标授權及其授權唯一性要求作為投标人資格門檻條件,隻有這樣,才能确保招标工作合法合規,避免投标人串标或圍标損害招标人正當利益。
(4)潛在風險
對于代理投标要求提供其授權,是合規且必要的,因而在允許制造商委托代理商參加投标的招标文件中,應明确要求其代理商須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唯一的授權,并作為投标限制性條款,這樣做顯然不會有潛在風險。
通過以上綜合分析,可得出結論:在允許代理商投标的貨物招标文件中,将制造商就特定招标項目委托其代理商投标出具的唯一授權書作為投标人資格條件門檻,是合規、必要且無風險的。
2.專項産品授權
(1)本質特征
從專項産品授權的功用看,專項産品授權僅表明投标人獲得了向制造廠家購買正品外購件的權利,其本質應是招标人在招标階段采取的一種貨物質量前端預控措施。
(2)合規性
經查閱分析現行有關招标的法律法規,對于招标貨物項目的外購件,如常見的系統集成貨物或品目繁多的綜合類貨物等招标項目的外購件,在招标階段要求投标人提供其外購件制造商出具的專項産品授權,目前尚無明确的法規依據。
(3)必要性
專項産品授權作為招标階段的一種貨物質量前端預控措施,有利于購買到制造商直接提供的産品,但若投标人在中标後的合同履約階段不講誠信,不向招标階段已獲得授權的制造商購買産品,或制造商因特殊原因拒絕提供産品(因專項産品授權下,買賣雙方簽訂的招标項目采購合同對其外購件制造商不能構成約束),則該項預控措施将失效。因此,專項産品授權并不能完全有效地管控外購件的最終質量,設置專項産品授權的必要性并不明顯。
(4)潛在風險
經初步分析,若在招标文件中将外購件制造商出具的專項産品授權作為投标人資格條件門檻,則将可能面臨如下潛在風險:
①當市場上符合招标文件技術要求的外購件制造商數量很少,因在招标階段要求提交外購件制造商出具的專項産品授權,可能将促使最先獲得招标項目信息的潛在投标人,在向外購件制造商申請專項授權時,為提高自身的中标概率,被迫與其制造商串通擡價、共同謀取不正當利益,且制造商将拒絕向其他投标人授權銷售,從而限制了其他潛在投标人參加投标,可能導緻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因不能滿足法定數量而造成招标失敗。在此情形下,因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報價被人為擡高且其他潛在投标人被限制,最終招标的結局将被外購件制造商所操控。
②當市場上符合招标文件技術要求的外購件制造商數量比較多,因在招标階段要求提交外購件的專項産品授權且要求唯一授權(這種投标限制在招标實踐中亦比較常見)時,潛在投标人為了确保滿足其授權唯一性的要求,将被迫違法互通投标信息,進而促成串通擡價。
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将外購件制造商出具的專項産品授權作為投标人資格條件門檻,必要性不太明顯,不僅将限制潛在投标人參加投标,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的潛在違法風險,而且可能将促使投标人串通擡價,損害招标人正當利益。
三、對策建議
根據以上對“代理投标授權”和“專項産品授權”兩種廠家授權類型的綜合分析,為了确保招标不受其影響、減少因此導緻的潛在違法風險,又切實保證外購件質量,經反複權衡,筆者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代理商投标授權
對于國内貨物招标項目,若允許制造商授權的代理商參加投标,則必須在招标文件中将制造商就特定招标項目委托其代理商投标出具的唯一授權書作為投标人資格條件門檻,即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資格條件中,應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須按招标文件中給定的格式取得制造商針對該招标貨物的唯一授權及承諾。
2.外購件産品授權
在有外購件的系統集成貨物采購、品目繁多的綜合類貨物采購、設備采購及安裝施工等項目招标中,為保證關鍵外購件的供貨質量以及避免因少數廠家壟斷市場而導緻競争不充分的風險,可考慮在招标文件中對關鍵外購件設置廠家或品牌短名單要求(一般不少于3家,且要求在同一檔次),建議不再将關鍵外購件的産品授權(包含專項授權和非專項授權)作為投标人資格條件門檻。
若招标人根據市場摸底情況對個别特殊外購件确需采取前端預控措施的,建議可考慮選用如下兩種方式處理。
方式一:将外購件産品授權的要求後移,即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在評标結束後、合同簽訂前,再向招标人提交外購件的專項産品授權,并将該要求作為中标人簽約的前提條件。這樣,一方面可避免因要求外購件産品授權而對潛在投标人造成限制,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多家投标人可能同時向同一外購件制造商申請專項産品授權的情形,從而降低中标人取得産品授權的難度,消除招标階段要求産品授權對正常招标的障礙。
方式二:外購件産品授權不再作為唯一要求,即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合法獲得外購産品的有效證明即可,而外購件制造商出具的産品授權(包含專項授權和非專項授權)僅作為其有效證明中的形式之一。這樣,可消除單一要求提供外購件專項産品授權所存在的弊病。
在選用上述處理方式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有效管控關鍵外購件采購的質量,建議應加強合同履約階段對外購件采購過程管控和貨證驗收管控。例如,在合同履行中,應要求賣方在采購關鍵外購件之前将其采購計劃清單及其制造商相關資料提交買方審核确認,并要求賣方在簽訂關鍵外購件采購協議後提交買方核查确認,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均由賣方按買方指示及時補救,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均由賣方承擔;在合同交貨驗收時,應要求賣方提交關鍵外購件的出廠檢驗質量合格證進行查驗,且要求其合格證必須經廠家檢驗人員簽字并加蓋廠家單位印章,否則買方将按不合格交貨處理。
作者:吳述國(國家能源集團國電大渡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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