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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能調整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7 10:10:01

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李旭兵

8月29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衆号發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的文章,文章專門指出“為更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強消費者對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風險防範意識,減少糾紛隐患,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提醒廣大車主朋友: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那這個“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到底是咋回事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人壽财險安陽市中心支公司車輛保險部高級業務主管張佳介紹,近年來,部分汽車服務公司推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服務,并稱“費用比保險公司銷售的車輛商業保險費用低,具有風險補償功能,統籌費也将作為事故理賠專用基金,實行統一調劑和經濟互助。”對此,她提醒廣大車險消費者: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建議消費者根據需求,正确選擇适合自身的風險防範手段和保險産品。

什麼是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據介紹,一些車主在向運輸公司辦理挂靠手續時,除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外,會被要求加入“車輛統籌保險”,并繳納一定的統籌費用。因此,部分車主在加入“車輛統籌保險”後,認為“車輛統籌保險”就是車輛商業保險費,并且更劃算。但實際上,并未如此。

統籌車輛保險是指交通廳及原直屬企事業單位要根據自己擁有的汽車數量,為其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繳納了交通安全統籌費的汽車,在遭遇交通事故、受到自然災害、旅客意外傷害等造成損失時,可以從交通安全統籌費中獲取相應的經濟賠償的一種制度,但并非是一種真正的保險,并不具備保險功能。而是企業内部互助行為,其合同對合同雙方有約束力,對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

張佳提示,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後,可能存在以下風險或損失:

退保風險。當車輛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險一樣随車過戶,需要車主退出原挂靠的運輸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此時便産生了“退保”糾紛。

理賠風險。當車主遇到較嚴重的事故時,交強險并不能提供足額的保障,賠償不足的部分隻能車主先行墊付,而後走上“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理賠之路。“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理賠并不像正規保險公司有嚴格的标準和原則,理賠時效及基本理賠規則也不在我國《保險法》及銀保監會的監管範圍之内,目前我國也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和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如何理賠、理賠标準、賠多賠少、何時賠都是按“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合同約定。

糾紛處理風險。一旦發生退保或理賠糾紛,車主要麼沉默,要麼訴至于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除了增加貨車車主維權成本以外,根據目前全國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判例來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決時,隻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别法《保險法》。在法院認為統籌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即使訴訟後可以依據《合同法》賠付,但是運輸公司注冊資本有限,如果資産少無法履行合同,可能無法給予風險補償。

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統籌單”,合法利益缺乏有效保障,發生糾紛時難以得到有力保護。張佳舉例說,“2021年1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例訴訟判決案例當中,将機動車安全統籌合同判定為無效合同,損失由肇事者賠償。這下肇事者‘賠了夫人又折兵’,花費了購買統籌合同的錢,賠款又要自己出。”就是一個鮮明的案例。

張佳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内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保險公司投保。”第六十七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開展“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汽車服務公司不是經過合法批準的保險公司,不能從事保險業務,所開展的“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

綜上,在此提示廣大消費者,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存在法律風險,為了确保車主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請廣大車險消費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警惕“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相關信息,選擇正規的保險公司購買車險,謹防上當受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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