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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怎麼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1 17:42:15

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怎麼分?房産稅征稅範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怎麼分?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怎麼分(城鎮土地使用稅)1

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怎麼分

房産稅

征稅範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

不包括:農村的房屋,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菜窖,室外遊泳池等)

應納稅額

1 從價計征:應納稅額=房産原值*(1-扣除比例)*1.2%

(1)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以及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随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計入房産原值

(2)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2 從租計征: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12%或4%(個人出租住房4%)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将原有房産用于生産經營,從生産經營當月起繳納房産稅

2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産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3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征稅範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内的土地

不包括:農村的土地

應納稅額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納土地面積(平方米)*适用稅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從合同給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納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納稅

2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納稅,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納稅

注意

1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産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 出租,出借房産,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産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

下列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産土地

2 由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範圍内使用的房産(土地)

3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産(土地)免稅,附設的營業單位不免稅

4 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産(土地)

5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專用于經營農産品的房産(土地)

6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産(土地)

7 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财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且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

8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土地)

特定行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免規定

林業系統:

1 林區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牆,防火設施用地,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免稅

2 其它生産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征稅

電力行業:

火電廠:

1 廠區圍牆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稅

2 廠區圍牆外的其它用地,廠區圍牆内的用地——征稅

水電站:

發電廠房用地,生産,辦公,生活用地——征稅

其它用地——免稅

供電部門:

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稅

鹽場,鹽礦:

生産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征稅

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稅

民航機場:

1 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内外通信号導航設施用地,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稅

2 機場場外道路用地——免稅

3 機場場内道路用地,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産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征稅

石油天然氣生産企業:

下列石油天然氣生産建設用地——暫免征稅

1 地質勘探,鑽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2 企業廠區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及輸油(氣)管道用地

3 油氣長輸管線用地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礦區内的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設施用地——暫免征稅

其它油氣生産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征稅

物流企業:

1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适用稅額标準的50%計稅(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 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它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征稅

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在我國境内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

征稅範圍:

1 為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應征收耕地占用稅

2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它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應征收耕地占用稅

【注意】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生産設施占用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應納稅額:耕地占用稅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适用稅率

稅收優惠

免征

1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學校内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醫療機構内職工住房占用耕地,不免征)

2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

3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已經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标準内新建自用住宅

減按2月/平房木征收: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占用耕地

減半征收: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标準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

2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未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3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為相關部門認定毀損耕地的當日

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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