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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三次攤銷會計分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0 11:47:47

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為固定資産的各種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包裝容器等。其特點是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認為固定資産。一些納稅人在低值易耗品攤銷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上往往出錯。

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産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1.一次轉銷法。在領用時,按低值易耗品賬面價值攤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低值易耗品”科目。

2.五五攤銷法。可按“低值易耗品(在庫)”、“低值易耗品(在用)”和“低值易耗品(攤銷)”進行明細核算。領用時,借記“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貸記“低值易耗品(在庫)”科目;攤銷時,按低值易耗品賬面價值的50%,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低值易耗品(攤銷)”科目;報廢時,按低值易耗品賬面價值,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低值易耗品(攤銷)”科目。如果低值易耗品已經發生毀損、遺失等,不能繼續使用的,應将其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

低值易耗品三次攤銷會計分錄(低值易耗品攤銷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1

稅務處理

1.明确劃分标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産,指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币性資産,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企業會計準則第4号——固定資産》規定,固定資産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産:(1)為生産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為此,企業應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标準,明确劃分固定資産與低值易耗品界限,通過制定低值易耗品分類目錄等形式,進行規範管理。

2.規範列支渠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内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因此,企業應規範低值易耗品的稅前列支渠道,按照配比原則,管理部門領用的計入管理費用,生産車間領用的計入制造費用,福利部門領用的計入職工福利費等。

3.準确計算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産。前款所稱固定資産,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為此,企業應按照稅收政策規定,準确計算低值易耗品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與轉出。

案例分析

丙公司是一家從事貨物加工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丙公司2013年7月1日購進電風扇30台,不含稅單價每台100元;電飯煲3個,不含稅單價每個200元;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2013年8月12日,生産車間領用電風扇15台,公司管理部門領用電風扇9台,食堂領用電風扇6台,食堂領用電飯煲3個。假定企業暫不考慮低值易耗品的殘料價值。

2013年7月1日,丙公司購進上述低值易耗品,因電飯煲由食堂直接領用,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計入低值易耗品:3×200×117%=702(元);電風扇購進時,尚不能明确使用部門,增值稅進項稅額510元(30×100×17%)可暫予抵扣,計入低值易耗品30×100=3000(元)。低值易耗品入賬金額為702+3000=3702(元)。如采用五五攤銷法,直接計入低值易耗品(在庫)科目。

借:低值易耗品 370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

貸:銀行存款 4212。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對低值易耗品攤銷可選擇使用一次轉銷或五五攤銷的方法。

選用一次轉銷法:在領用時,将其全部價值攤入有關的成本費用。

2013年8月12日,食堂領用電飯煲,應計入702元;食堂領用電風扇,因用于集體福利,其增值稅進項稅額102元(6×100×17%)應予轉出,計入職工福利費702+6×100+102=1404(元)。管理部門領用計入管理費用9×100=900(元);生産車間領用計入制造費用15×100=1500(元)。

借:管理費用 900

制造費用 1500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1404

貸:低值易耗品 370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2。

選用五五攤銷法:

領用時,2013年8月12日,食堂領用電風扇,因用于集體福利,其增值稅進項稅轉出102元計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為3702+102=3804(元)。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 3804

貸:低值易耗品(在庫) 370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2。

攤銷時,按賬面價值的50%攤銷進對應的科目。

借:管理費用 450

制造費用 750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702

貸:低值易耗品(攤銷) 1902。

報廢時,按其賬面價值,攤銷進對應的科目。

借:管理費用 450

制造費用 750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702

貸:低值易耗品(攤銷) 1902。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小企業對于周轉材料(含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轉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領用時,按其成本計入生産成本或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周轉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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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三次攤銷會計分錄(低值易耗品攤銷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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