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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國家賠償改判無罪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4 12:19:32

甘肅農民企業家趙守帥被判合同詐騙罪申訴案有了最新進展。2018年7月24日,河南省新鄉中院經重審後下達判決——趙守帥及甘肅省永昌縣農牧機械總公司(以下簡稱農牧公司)無罪。

這起1999年由新鄉中院審理的舊案,曾讓趙守帥入獄11年。而他始終堅稱自己無罪,不斷申訴。

2018年1月,“趙守帥合同詐騙案”被最高檢公布為涉産權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和賠償監督的典型案例。

據《檢察日報》報道,趙守帥案的典型意義在于,“辦理有關産權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于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複查認定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判确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産權保護中的法律監督職能。”

新鄉中院重審判決顯示,法院認定,新證據尚能證明案發時趙守帥及以其為法人的農牧公司資産可以保證履約,故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趙守帥表示,他将申請國家賠償,除人身自由賠償金3586015.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萬元外,其已經初步核算了農牧公司的損失,“還準備申請賠償單位停産、停業損失21.6億”。

獲國家賠償改判無罪(甘肅蒙冤企業家獲無罪)1

獲國家賠償改判無罪(甘肅蒙冤企業家獲無罪)2

趙守帥和他的農牧公司重審被判無罪。 受訪者供圖

遭跨省抓捕後被錯關11年,重審獲無罪

1999年1月15日,29歲的趙守帥忽然被河南警方刑拘,自老家甘肅帶往河南羁押。直到2010年7月,刑滿釋放的趙守帥才終于回到家鄉。

2002年4月,新鄉中院一審判決趙守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原一審判決稱,農牧公司在1997 裡先後向新鄉市第一拖拉機廠(簡稱“新鄉一拖”)訂購各種型号拖拉機142台,但收到貨後,仍有76萬餘元貨款未向拖拉機廠付款。

原一審判決認為,農牧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趙守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貨物,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們當年和河南、山東的很多廠商都有合作,年銷售額上千萬,為什麼要故意拖欠他70多萬?當時隻是在價格上産生了一些糾紛。”趙守帥不斷向檢察機關逐級申訴,河南省檢察院的抗訴讓該案迎來了轉機。

2016年9月,河南省檢察院向河南高院抗訴,認為該案“判決确有錯誤”。次年3月,河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新鄉中院重審。

我國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情形包括: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

原一審認定,農牧公司與新鄉一拖訂立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資産被抵押、同時還欠有銀行貸款。而河南省檢察院複查時發現,農牧公司的貸款時間并非案發同期,而且案發時農牧公司還擁有多套固定資産,包括1019.64平米的辦公樓、面積3528平米的土地等,均證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這是一起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而引發的錯案。”今年4月12日,該案重審開庭,趙守帥的兩名辯護人當庭表示,經濟糾紛應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不應“擴大”到刑事手段。

這次開庭,是趙守帥時隔16年再次來到新鄉中院,他詳細地向法庭回憶了當年的生意往來,他說“懇請法官嚴格區别經濟糾紛與合同詐騙,我和農牧公司沒有犯罪”。

2018年7月24日上午,河南新鄉中院經重審後下達判決——趙守帥無罪;農牧公司無罪。

重審判決顯示,法院認為,農牧公司及其法人趙守帥在與拖拉機廠簽訂、履行合同中,主體資格真實,意思真實,沒有采取詐騙手段;在與拖拉機廠經濟往來中給付了大部分貨款,且同期向其它企業支付貨款達八百餘萬元,有實際的履約能力;無法認定其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誘騙拖拉機廠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也沒有在收到拖拉機廠所供貨物或者銷售後攜款逃匿的行為;農牧公司因資金緊張,雖存在不能按約付款的違約行為,但能向對方說明情況和作出保證;原有證明農牧公司和趙守帥無履約能力,認定公司資産已抵押的判決後已被撤銷,新證據證明農行永昌支行訴農牧公司的貸款,已基本結清;新證據尚能證明案發時其資産可以保證履約,故此,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趙守帥表示,接下來他将申請國家賠償,除人身自由賠償金3586015.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萬元外,其已經初步核算了原審被告單位農牧公司的損失,“還準備申請賠償單位停産、停業損失21.6億”。

在押期間巨額财産被錯判給農行,至今難要回

“我現在就想抓緊創業,把失去的時間追回來。”趙守帥說,“這個案子,把我最好時間都耽誤了。”

被抓那一年,趙守帥29歲。現在,他已經49歲了。

趙守帥本是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人,上世紀90年代末,他是當地鼎鼎有名的農民企業家,人送外号“趙半城”。那時,他經營的農牧公司在縣城中心占地一千多平米,還另有一處三千多平米的農機商貿城。

直至該起錯案發生,趙守帥在失去自由的同時,還失去了一筆巨額資産。

1999年4月,在趙守帥被河南警方帶走三個月後,金昌中院下達一份民事判決。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1997年間,農行永昌支行給農牧公司辦理了10張承兌彙票,金額共計300萬元。承兌彙票到期之日,農牧公司應該向銀行交付足額票款,但農牧公司卻分文未交。

金昌中院最終判決,農牧公司償付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92萬元,逾期付款違約金599600元,合計3519600元。

同時,金昌中院還稱,農牧公司曾在1998年及1999年間,将1019.64平米的辦公樓及19套住宅樓抵押給永昌支行。法院認為,農牧公司在承兌彙票到期日分文未交屬明顯違約,其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永昌支行可行使抵押權,從拍賣房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2001年6月,金昌中院裁定,永昌公司1019.64平米的辦公樓、18套樓房、12間車庫、18間小房歸永昌支行所有,抵頂上述債務。

事實上,這起債務糾紛案開庭時,趙守帥并不知情。當時,他因涉嫌“合同詐騙”已經被河南警方帶走了。2012年8月,甘肅省檢察院就此案向甘肅高院提起抗訴。甘肅省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程序違法”,“缺席裁判”。

其後,該案由蘭州中院再審。

蘭州中院再審查明,農行永昌支行在辦理了300萬承兌彙票後,又在1997年至1998年間以特種轉賬借方傳票的方式從農牧公司賬戶上劃轉了298萬,至此農牧公司的欠款隻剩下2萬。

2013年12月,蘭州中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判,農牧公司支付永昌支行逾期貸款本金2萬及逾期貸款利息4850元。

其後,永昌支行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但被甘肅省高院駁回。

至此,農牧公司所“欠”292萬的“債務”不複存在。趙守帥緊接着向蘭州市中院申請返還涉案房産。

2014 年7月,蘭州中院下達執行通知書,責令永昌支行向農牧公司返還房産——即農牧公司抵頂“債務”的1019.64平米的辦公樓、18套樓房、12間車庫、18間小房。

今年3月,蘭州中院開始着手新一輪的執行。6月,蘭州中院委托甘肅信諾房地産咨詢估價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司法鑒定、評估。評估結果顯示,1019.64平米的辦公樓的市場價值為10434995元;18套樓房中的14套住宅的市場價值為3553165元;12間車庫、18間小房的市場價值合計為1171784元。總額超過1500萬元。

但該評估并未“變現”,趙守帥至今仍未能要回分文。

事實上,近4年來,趙守帥與農行多次交涉,雙方不斷拉鋸,然直到今日,返還并未有任何實質性進展。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以來,趙守帥也曾多次向主辦法院提交過申請書,請求法院将永昌支行列為“老賴”(即失信被執行人),但法院一直未有動作。

7月24日,澎湃新聞就此執行案件采訪了蘭州中院,其宣傳部門工作人員表示,6月份涉案房産評估結果出來後,永昌支行與趙守帥雙方均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目前雙方已經交換了異議書,還需進一步協商。同時,蘭州中院正在準備對永昌支行進行“限高”,并将于下周約談永昌支行方面,如其仍不積極執行返還,将把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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