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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計價方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4 22:15:47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分為三大類型,即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合同又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額酬金合同、成本加獎罰合同、最高限額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第六款“合同價款與支付”中對于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單招标的工程,而通過直接發包、施工圖招标選擇施工單位的工程,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許多條款不大适用有的同志以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隻要把它拿來填上就行了,這顯然是對合同的誤解,合同計價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一個“示範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從政府、合格的中介機構到訂約各方面所必須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從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對建築市場建設各方來說,弄清各種類型的計價方法、優缺點和使用時機是非常必要的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各種計價方式,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計價方式?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計價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的各種計價方式)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分為三大類型,即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合同又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額酬金合同、成本加獎罰合同、最高限額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第六款“合同價款與支付”中對于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單招标的工程,而通過直接發包、施工圖招标選擇施工單位的工程,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許多條款不大适用。有的同志以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隻要把它拿來填上就行了,這顯然是對合同的誤解,合同計價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一個“示範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從政府、合格的中介機構到訂約各方面所必須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從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對建築市場建設各方來說,弄清各種類型的計價方法、優缺點和使用時機是非常必要的。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各種計價方式。

一、總價合同:

  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項在合同中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總價。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價格根據确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标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确定;二是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确商定。總價合同又可分可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兩種形式。、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采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隻有在設計和工程範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随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的圖紙及規定、規範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均不能因為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和地質條件惡劣、氣候惡劣等理由,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标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計并包含在投标報價之中。因此,這種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對最終産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項目,這就要求項目的内涵清楚,項目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工作範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确切。

  可調值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計算基礎,但它是按“時價”進行計算的,這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通貨膨脹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即合同總價依然不變,隻是增加調值條款。因此可謂值總價合同均明确列出有關調值的特定條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說明書中列明。調值工作必須按照這些特定的調值條款進行。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不同在于,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測費用因素的風險,而承包方隻承擔了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風險。可調值總價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術經濟指标規定很明确的項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調值條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項目較适于采用這種合同形式。

二、單價合同:

  施工圖不完整或當準備發包的工程項目内容、技術經濟指标一時還不能明确、具體地予以規定時,往往要采用單價合同形式。這樣在不能比較精确地計算工程量的情況下,可以避免憑運氣而使發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工程單價合同可細分為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兩種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的。通常是由發包方委托招标代理單位或造價工程師提出總工程量估算表,即“暫估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為基礎填報單價。最後工程的總價應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項工程單價乘以實際工程量,得出工程結算的總價。采用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對其投标的工程範圍有一個明确的概念。這種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質比較清楚,但任務及其要求标準不能完全确定的情況。采用這種合同時,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方隻要填上适當的單價就可以了,承擔風險比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在實際中運用較多,目前國内推行的工程量清單招标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實施這種合同的标的工程施工時要求施工過程中及時計量并建立月份明細賬目,以便确定實際工程量。 純單價合同是發包方隻向承包方給出發包工程的有關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範圍,不需對工程量做任何規定。承包方在投标時隻需要對這種給定範圍的分部分項工程作出報價即可,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卻急需開工的緊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驗的工程。以這種形式簽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大感興趣。因此,這種合同形式在建設工程中很少采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示範文本”,但這隻是一種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适用于單價合同。而且從整個示範文本的結構來看,工程量清單始終貫穿于整個示範文本,參照這個示範文本簽定合同的工程應該是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标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更何況,“示範文本”中的三種合同計價方式,比如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此“價格”是總價還是單價,概念不嚴格,容易引起誤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經濟糾紛。

  不同的招标方式決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計價方式。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或者純單價合同,可以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而通過施工圖招标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及通過直接發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因此,從政府、中介機構到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應重視選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價形式,弄清各種計價方式的優缺點、使用時機,從而減少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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