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名下有轎車一輛,2020年7月,李某向張某借款4萬元,将轎車質押給張某,并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轎車及行駛證均交由張某保管。2020年11月,因李某與他人的債務糾紛,轎車被拖走,張某為贖回轎車,便替李某墊資5.6萬元。李某書面承諾,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無法償還張某墊資的5.6萬元,逾期就将該車輛過戶到張某名下。
李某與董某也存在借貸關系,李某曾向董某借款2.5萬元,為償還債款,李某将該轎車直接過戶給董某,車輛所有人變更登記為董某,以董某名義和該車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8.1萬元,李某拿到錢後,向董某償還了2.5萬元債務。
2021年9月,張某将車輛開往4S店維修後,因未留下電話,4S店工作人員聯系了原車主李某,車輛被李某取回。聽聞車輛可以再次抵押貸款,李某便将車輛交給案外人龍某,讓其幫他辦理抵押貸款。後董某機緣巧合之下從龍某處取得該車輛,并重新申領了該車輛的行駛證。2022年2月,張某在某停車場發現該車後将案涉車輛拖回。董某發現車輛被張某拖回後,便将被告李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車輛。
法官說理:
本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将案涉車輛返還給原告。汽車作為特殊動産,其物權變動我國采用的是登記對抗主義。特殊動産并不能排除動産的屬性,故汽車的物權變動應采用合意加交付的模式,登記隻産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案涉車輛雖已登記到原告名下,但被告李某未正式将案涉車輛交付給原告,且雙方約定是以原告名義用案涉車輛抵押貸款,從而進行的過戶登記,并非将該車輛賣給原告,車輛實際所有人李某亦明确表示不願意将該車輛賣給原告或者抵賬給原告,案涉車輛的物權也就未完成由李某轉移至原告董某所有的要件,故原告董某不享有案涉車輛的物權;原告要求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作者:雷剛、白若沙
編輯:王晨偉
責編:翟力強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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