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新房拿鑰匙本來是件大喜事,可某些開發商和物業卻借機收取在普通物業費之外的“增值服務費”,還和物業合同“打包”讓新業主強行簽署,更有甚者,竟然放言出不簽物業增值服務費不給交房,讓新業主們叫苦不叠。
其實增值服務在現在的消費者市場上屢見不鮮,常見的例如數字電視增值服務、汽車銷售增值服務、移動電信手機卡增值服務等,本文針對不合理的增值服務費結合相關案例詳細為大家介紹針對此類收費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應當如何維權。
l 典型案例:梁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梁某系合肥市某小區住宅物業的所有權人,某物業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梁某與該物業公司分别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了各項增值物業服務事宜如:中介服務、理财咨詢、保險顧問服務等。
梁某主張除物業服務合同外,在接收房屋前,物業公司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補充協議》作為收房前置程序,要求與其簽訂補充協議。物業公司以提供增值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增值物業服務費,而大部分增值服務在日常中并未實際享受,故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補充協議》。
法院最終判決解除了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補充協議》。
l 律師解讀:
本案中物業公司所提供的增值服務絕大多數都是針對個人的服務,而非公共服務,且很多增值服務項目對普通業主來說不需要使用或使用頻率極低,但物業公司卻采用類似為小區提供公共服務的物業服務收費方式收取增值服務費,即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每月均攤繳納,且其繳費标準遠高于該小區的物業服務費的标準。
由于該增值物業服務不同于一般物業服務,其實質是委托服務,業主是否需要增值物業服務、需要的頻次、種類均有所不同。因此,該物業增值服務合同性質上屬于委托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時解除委托合同。如果業主确有需要,可以在協商一緻的前提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增值物業服務協議,但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強迫業主購買增值物業服務,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找專業律師起訴物業公司請求解除合同。另外,業主若認為物業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務與約定不一緻,以物業公司存在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增值服務協議,則需要在知道被欺詐之後一年内行使撤銷權。
作者:汪欣
審核:黃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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