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這裡所說的評标報告是什麼?評标報告記載内容包括哪些?形成評标報告需要注意什麼?今天中國比地招标網和大家探讨分析一下。
評标報告是評标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标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标記錄和評标結果編寫的報告。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标候選人。招标人根據評标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标報告和推薦的中标候選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據《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2001年7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産業部、水利部第12号令發布)第四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标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标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标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覽表;
(五)廢标情況說明;
(六)評标标準、評标方法或者評标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标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四十三條 評标報告由評标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标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标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标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标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标結論。評标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形成評标報告應注意什麼?
形成對合格中标人條件,按照評标方法不同,根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标人的投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标準;
(2)能夠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标價格最低;但是投标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評标報告提出應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條規定:“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标候選人”,且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進一步規定:“評标完成後,評标委員會應當向招标人提交書面評标報告和中标候選人名單。中标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标明排序。”對評委的具體要求是:“評标報告應當由評标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标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标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标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标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标結果。”
關于評标結果公示,《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标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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