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産折舊怎麼算?”“什麼時候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什麼時間能享受加速折舊政策?”……這些都是很多财務人員日常工作中所需要處理的問題,今天就帶領大家一起學習一下固定資産折舊的相關知識。
一、什麼是固定資産折舊?1.相關概念: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号——固定資産》财會〔2006〕3号規定,固定資産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産的使用壽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計折舊的固定資産的原價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如已對固定資産計提減值準備,還應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2.固定資産折舊攤銷的起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号——固定資産》财會〔2006〕3号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産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産,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确定固定資産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産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确認,不得随意變更。
例如:某企業購入一項設備,原價為1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淨殘值率為10%,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線法)計算折舊:
年折舊額 =固定資産原價×(1 - 預計淨殘值率)÷預計使用壽命(年)
月折舊額 = 年折舊額 ÷12
年折舊額=100*(1-10%)÷5=18(萬元)
月折舊額=18÷12=1.5(萬元)
二、一般折舊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對固定資産的最低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三、加速折舊政策梳理
加速折舊政策大緻分為兩類:
1、适用于全體行業
為支持創業創新,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國家實施了一系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産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産,包括:(一) 由于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産;(二) 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态的固定資産。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适用于特定行業
(1)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27号),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實,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集成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2)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号),對制造業和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3)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8号),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自行建造),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适用範圍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規定,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兩項規定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四、一次性扣除政策
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情況大緻三類:
1.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号)規定,2014年1月1日起,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儀器、設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号)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産(房屋、建築物除外)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等相關規定執行。
同時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以上三大類,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号)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為擴大産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該政策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案例分析
某市一家冰箱生産企業(制造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适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2019年6月,企業為了提高産品性能與安全度,從國内購入2台安全生産專業設備并于當月投入使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600萬元,增值稅78萬元。企業未選擇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扣除而是采用直線法按10年計提折舊,殘值率8%。稅法規定該設備直線法折舊年限為10年。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2019年2台安全生産設備折舊費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當年會計上的折舊=600×(1-8%)÷10÷12×6=27.6(萬元)當年按照稅法規定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該冰箱生産企業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折舊年限縮短至8年。因此,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折舊=600×(1-8%)÷8÷12×6=34.5(萬元)所以,安全生産設備折舊費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4.5-27.6=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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