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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無償性和非稅收入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19 02:25:29
壹、話題來源

前段時間跟一個朋友讨論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問題,讓我覺得意猶未盡,決定寫下來,跟大家探讨。

話題背景是這樣的:A企業送給B企業10斤高檔茶葉,是否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才需要視同銷售。反過來講,如果不是無償的,就不需要視同銷售,當然,這裡不讨論投資、作為紅利分配等明确需要視同銷售的情形。

圍繞這個問題,我們的讨論始終聚焦在對“無償”的判斷上。朋友認為無利不起早,A企業送給B企業10斤茶葉肯定不是無償的,可能是為了維護客戶關系,也可能是禮尚往來等,都是存在潛在利益交換的,非無償行為,當然也不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

但,我認為如果抛開稅務談什麼是無償,就會背離了讨論這個問題的初衷,即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的問題。如果考慮潛在利益交換,是對政策的誤解,是很難讨論出結果的。

稅務無償性和非稅收入的區别(站在稅收的角度看什麼是有償)1

貳、站在稅收角度看什麼是有償?什麼是無償?

首先來看兩個關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除外。

為什麼要有視同銷售政策呢?将自産、委托加工或外購的貨物無償捐贈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向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或者無償轉讓無形資産或不動産,實質上發生了增值稅應稅行為,但由于實際執行中是“無償”的,沒有交易對價,也就沒有“銷售額”作為計稅價格來計算交納增值稅。就會形成稅收漏洞,導緻稅款大量流失。實施“視同銷售”措施,就是要堵塞這個漏洞,強制對無對價交易行為按照公允價格計算交納增值稅。

因此,站在稅收角度看,判斷一個行為“無償”和“有償”的,就是要看有沒有對價,有沒有可征稅的“銷售額”,而不是探讨有沒有潛在對價。

叁、特殊的無償行為

特殊的無償行為主要體現在表面上沒有對價,但不需要視同銷售。這類行為如“買一贈一”和積分兌換,其價值反應在總交易金額中,實質并不是無償的,因而不需要視同銷售;另一類特殊的無償行為表現為用于公益事業和社會公衆為對象的公益性捐贈,形式上是無償的,但不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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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德居正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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