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段婚姻都是從相識戀愛開始的,兩個人相識磨合一段時間,總是會有些小摩擦,也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比如我下面說的這個案例。
有個姑娘分手後哭着說對方要跟她要分手費,把幾年吃飯旅遊住店買禮物的錢都要還給他,還要賠償他的青春損失費,還有情人節發的紅包也要還給他,真是把她氣急了。
談戀愛是有潛在風險的,像這個姑娘一樣,戀愛時沒有分清财務,鬧分手時突然秋後算賬,怎麼辦呢?
一、戀愛多花錢的人要不要給他彌補損失戀愛中的情侶,有些人有工作,有些人還是學生,有些人收入高,有些人收入低,當情侶之間的收入差距時,收入高的人會在日常開銷中付出更多一些,也有的人即使對方有收入也願意多付出一些。如果最後兩人分手了,還能不能要求對方彌補自己呢?
這裡要注意的問題是這個支出到底是日常的開銷還是遠超雙方的經濟水平呢?
日常開銷支出
情侶之間的戀愛支出屬于社交消費,是雙方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的行為,法律一般不過度幹涉的,比如雙方一起去看電影、吃飯等等,由于日常的生活消費是沒有具體量化,比如吃飯誰吃的多誰吃的少?沒有具體衡量的事物就很難證明誰付出更多,這種情況下的支付通常都被認為是自願付出,難以彌補。
遠超經濟水平
這是什麼意思呢?比如小明和小麗要去歐洲旅遊,而雙方都還是學生,并未有收入來源,但是雙方為了實現歐洲旅遊,雙方都湊了10萬塊,小明拿了6萬,小麗拿了4萬,後來兩人分手了,小明說你要給我1萬塊,因為去旅遊的時候是我多付的。
不過這種情況下,沒有白紙黑字或者其他證據證明你們沒有形成合意,或者小明并未自願多負擔的情況下,小明也很難要回這1萬塊。超過雙方經濟實力的支出要結合雙方當時的意願等等來判斷。
二、送給對方的生日禮物能不能要回熱戀中的情侶總是出現在各種節日當中,情人節、生日、紀念日等等,送禮物是表達愛意的 一種行為,還要發微信紅包等等。這樣幾年下來,可能送出去的禮物紅包積累下來也總值不菲。
法律上把自己的财産無條件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叫做贈與,送禮物就是贈與的行為,禮物送到對方手中,贈與行為成立,那麼你就沒有權利追回來了。
但也有例外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贈與時附加了條件,比如鑽戒,求婚時那鑽戒,意味着條件是答應結婚,如果分手了,那麼這個條件就沒有被滿足,也就可以把鑽戒追回來的。
馬上情人節了,很多情侶肯定有發紅包的習慣,這個時候有人會跳出來說,給戀人發紅包要整數而不是有特殊數值的紅包。
因為民俗上,如果發1314,520等等,代表愛意的數字,會被認為是禮物,通常不予追回,而發整數的10000、20000等等,這樣的不具有含義的數字可能就會被追回來。
數字的含義确實也是判斷是否屬于贈與的一個标準,尤其是當微信聊天中含有借和還的意思,那麼很明顯這不屬于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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