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傷賠償新規定?一至四級傷殘的賠償(公衆号:勞動法策獲取更多資訊):,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山西省工傷賠償新規定?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一至四級傷殘的賠償(公衆号:勞動法策。獲取更多資訊):
一、治療工傷所需費用 |
結合醫藥費發票計算,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的費用從基金支付。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 |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 |
基數及标準:住院治療期間每人每天20元。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
經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市以外就醫的,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憑據報銷,限于公共汽車、火車硬席、高鐵(動車)二等席(特殊情況可乘坐飛機經濟艙);在醫院外待診三天以内的住宿費用憑據報銷,限額為每人每天200元;夥食費标準為每人每天30元,與住院夥食補助費不重複享受。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四、工傷康複費用 |
由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出康複治療方案,包括康複治療項目、時間、預期效果和治療費用等内容,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提出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康複申請表》,報社保經辦機構批準。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康複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複服務規範(試行)》(修訂版)的通知;《工傷保險經辦服務規範》 |
五、輔助器具費用 |
前提: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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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療工傷所需費用 |
結合醫藥費發票計算,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的費用從基金支付。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 |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 |
基數及标準:住院治療期間每人每天20元。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
經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市以外就醫的,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憑據報銷,限于公共汽車、火車硬席、高鐵(動車)二等席(特殊情況可乘坐飛機經濟艙);在醫院外待診三天以内的住宿費用憑據報銷,限額為每人每天200元;夥食費标準為每人每天30元,與住院夥食補助費不重複享受。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四、工傷康複費用 |
由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出康複治療方案,包括康複治療項目、時間、預期效果和治療費用等内容,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提出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康複申請表》,報社保經辦機構批準。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康複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複服務規範(試行)》(修訂版)的通知;《工傷保險經辦服務規範》 |
五、輔助器具費用 |
前提: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 流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核準,由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供配置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印發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的通知》(人社廳函〔2012〕381号);《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工傷保險經辦服務規範》 |
六、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 |
基數:原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最長12個月,經确認最長可以延長12個月;參照《山西省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确定。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截止時間: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支付條件: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 |
用人單位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山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 |
七、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的護理費用 |
基數:山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标準:1人。 護理期:一般是參考住院時間、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等确定。 支付條件: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用人單位未派人陪護。 |
用人單位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基數: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标準: 五級(18個月) 六級(16個月)。 支付時間: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九、由用人單位安排适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
前提: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下 基數: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标準: 五級(本人工資70%) 六級(本人工資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支付時間: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山西省2021年調整: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緻殘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按上述标準增加後,月傷殘津貼低于2790元的補足到2790元。 |
用人單位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山西省關于2021年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
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支付前提: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基數: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支付标準: 五級(36個月本人工資) 六級(33個月本人工資) 特殊情況:距退休不足5年的,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該項待遇; 二次工傷: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别計發。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十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支付前提: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基數: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支付标準: 五級傷殘(24個月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21個月本人工資)。 特殊情況:距退休不足5年的,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該項待遇。 二次工傷: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别計發。 |
用人單位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七至十級傷殘的賠償(公衆号:勞動法策。獲取更多資訊):
一、治療工傷所需費用 |
結合醫藥費發票計算,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标準的費用從基金支付。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 |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 |
基數及标準:住院治療期間每人每天20元。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
經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市以外就醫的,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憑據報銷,限于公共汽車、火車硬席、高鐵(動車)二等席(特殊情況可乘坐飛機經濟艙);在醫院外待診三天以内的住宿費用憑據報銷,限額為每人每天200元;夥食費标準為每人每天30元,與住院夥食補助費不重複享受。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四、工傷康複費用 |
由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出康複治療方案,包括康複治療項目、時間、預期效果和治療費用等内容,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提出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康複申請表》,報社保經辦機構批準。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康複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複服務規範(試行)》(修訂版)的通知;《工傷保險經辦服務規範》 |
五、輔助器具費用 |
前提: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 流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核準,由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供配置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印發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的通知》(人社廳函〔2012〕381号);《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工傷保險經辦服務規範》 |
六、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 |
基數:原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最長12個月,經确認最長可以延長12個月;參照《山西省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确定。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截止時間: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支付條件: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 |
用人單位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山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 |
七、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的護理費用 |
基數:山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标準:1人。 護理期:一般是參考住院時間、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等确定。 支付條件: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用人單位未派人陪護。 |
用人單位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基數: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支付标準: 七級(13個月) 八級(11個月) 九級(9個月) 十級(7個月)。 支付時間: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支付前提: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基數: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支付标準: 七級傷殘(24個月) 八級傷殘(21個月) 九級傷殘(18個月) 十級傷殘(15個月) 特殊情況:距退休不足5年的,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該項待遇; 二次工傷: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别計發。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支付前提: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基數: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支付标準: 七級(15個月) 八級(12個月) 九級(9個月) 十級(6個月)。 特殊情況:距退休不足5年的,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該項待遇。 二次工傷: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别計發。 |
用人單位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工亡賠償标準(包括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傷死亡;如果是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第一、二項待遇):
一、喪葬補助金 |
标準:6個月 基數:山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
發放對象: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基數: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标準: 配偶:每月發放職工本人工資的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發放職工本人工資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标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上限: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計發時間:從職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 條件: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必要時可申請鑒定。 山西省2021年調整結果: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三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山西省關于2021年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山西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 |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47412*20=948240元) |
基金支付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
山西省上年度平均工資标準:
1、2021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為70968元,月平均工資為5914元。(數據來源:山西省關于公布2022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标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22〕48号)
2、2021年山西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82413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4938元。2021年山西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5748元。(數據來源: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統計局公布)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
2021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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