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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陽明所說的良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4 22:46:09

王陽明所說的良知?良知即天理依照陸學的立場,從”心即理”也可以推出“心即聖”,但“心”的概念合又放廠,與二心之精神是調至”一樣,時的描法也有其缺陷,因面陽明一心之良知是謂聖”的提法在心平是展通實是一個進步由于“良知”說的提出,你“心即理”這美頭于題數的命題形式就可以換成”良知即天理”,在這一點上,陽明的論反複有意從正面攻擊這個命題,而隻能對之加以補充,從面陽明心學的立場數較之從前穩固得多了,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王陽明所說的良知?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王陽明所說的良知(古今第一完人王陽明)1

王陽明所說的良知

良知即天理

依照陸學的立場,從”心即理”也可以推出“心即聖”,但“心”的概念合又放廠,與二心之精神是調至”一樣,時的描法也有其缺陷,因面陽明一心之良知是謂聖”的提法在心平是展通實是一個進步。由于“良知”說的提出,你“心即理”這美頭于題數的命題形式就可以換成”良知即天理”,在這一點上,陽明的論反複有意從正面攻擊這個命題,而隻能對之加以補充,從面陽明心學的立場數較之從前穩固得多了。

陽明說:“明道雲‘吾學雖有授受,然天理二字卻是自家體認出來’。良知即是天理,體認者,實有諸己之謂耳。”(《與馬子蘋》,《全書》六,第118頁)在儒學傳統中,《樂記》的“天理”概念影響最大,指與“情欲”相對的人生準則。二程對天理的理解則更加本體論化,但天理作為道德法則的意義仍是宋代理學的基本用法。陽明以良知為是非準則,在這個意義上良知即是理、即是天理。陽明說“鄙夫自知的是非便是他本來天則”(《傳習錄》下,《全書》三,第81頁),“天則”也就是天理,指良知是既先驗又普遍的道德法則。理或天則換個說法也就是“道”,所以陽明又有“良知即是道”(《與陸元靜書》,《全書》二,第63頁)的說法。他曾說:“天命之謂性,命即是性;率性之謂道,性即是道;修道之謂教,道即是教。……道即是良知,良知原是完完全全,是的還他是,非的還他非,是非隻依著他,更無有不是處,這良知還是你的明師。(《傳習錄》下,《全書》三,第78頁)根據這些說法,良知即是道的道,與良知即是天理的理,都是指人類社會的普遍道德原理而言,而不是指宇宙存在、運動的普遍法則。

但是,另一方面,良知既然是“知”,它作為道德法則的運作或表現方式就離不開“知覺”,正因為良知具有“知覺”的性格,所以用明住往要強調良知是“天理之照明靈龍”。他說:“良知是天理之解明又筆的故良知即是天理,思是良知之發用,若是良知發用之思,所裡是事天得矣。良知理,思是知之發用,有能知得,若是私意安描之思,自是紛纭勞擾,良知亦自會分别得。蓋思之是非邪正良知無有不自知者。”(《答歐陽崇一》,《全書》二,第64頁)以良知為天理之昭明靈覺并不是指天理能夠知覺,另一方面,如果良知僅僅是知覺,則不過是“心之精神”而已。在“昭明靈覺”前加一限制語,既表示這個靈覺不是指認知意義的能覺,又表示這個知覺自身具有規範的意義,如見父自然知孝等。陽明更常用“明覺”,如“蓋良知隻是一個天理自然明覺”(《答聶文蔚二》,《全書》二,第69頁)、“心之虛靈明覺即本然之良知也”(《答顧東橋書》,《全書》二,第55頁),這裡的“明”都是道德意義上的明,指良知作為心之發動的知覺自然明辨是非,陽明在答羅欽順與顧東橋書中也都強調了明覺的概念。

由以上讨論來看,嚴格地說,天理不就是良知,靈覺也不就是良知,隻有在天理後加上靈覺,或在靈覺前加上天理,兩義結合才是良知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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