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783條來自《合同法》第264條,增加規定了承攬人拒絕交付工作成果的權利,即承攬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據此,本條規定賦予承攬人在定作人拒絕履行支付承攬合同價款時,有權選擇對工作成果進行留置或者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充分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權,是民法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體現了時代的進步。
法信· 類案裁判規則
1.承攬人的留置權受侵害時可要求侵害留置權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海甯市金程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訴管雄飛、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修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承攬人的留置權受侵害緻使債權難以實現時,承攬人可同時要求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及侵害留置權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應先由被留置人向留置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被留置人不能清償債權,則由第三人在不能清償的範圍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号:(2011)浙嘉商終字第436号
審理法院: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年第1輯(總第83輯)
2.承攬人行使留置權不當,應當承擔拍賣留置物所造成的損失——金鼎公司訴深房公司不按約定提取定作物并在訴訟中表示不再接受定作物對定作物予以拍賣後要求賠償損失案
案例要旨:定作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标的物,已構成違約,承攬人具有留置權。承攬人不具有留置财産的意思表示,且寬限期未滿即拍賣留置物,屬于行使留置權不當,應當承擔拍賣留置物所造成的損失。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2年第3輯(總第41輯)
3.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的邊界以其所享有的債權為限,對超出債權範圍不當留置的,不當留置一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A銅業公司與B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承攬人加工所涉原材料數量巨大,且為不可分物,因此其行使加工費留置權的範圍僅能及于等價值的加工原料,承攬人以行使留置權為由拒不返還超出加工費數額的原材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号:(2016)最高法民終254号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才桂平、王松編著:《借款擔保合同案件審判參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351--356頁。
4.企業之間享有的商事留置權,不局限于同一法律關系,不以通知債務人為前提——輪胎集團公司與機械公司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企業之間享有的商事留置權,不局限于同一法律關系,不以通知債務人為前提。享有商事留置的主體及其相對人必須均為企業,包括公司、合夥企業等,但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則不能認定為企業,不享有商事留置權,也不能成為商事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另外,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動産,不得留置。
案例來源:牟乃桂、左明強主編:《商事類案裁判精要(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月版,第316--326頁。
5.清償期未到發現債務人瀕臨破産的,可以行使留置權——某針織廠與木器廠留置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債務清償期未到期間,承攬人查明定作人瀕臨破産的,可對定作的貨物行使留置權。
案例來源:王明、宋才發主編:《物權糾紛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83--289頁。
6.承攬人對定作物的生産工具不得行使留置權——寶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寶高(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訴晉江市東興電子玩具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雖然法律賦予承攬人在定作人不支付報酬時享有留置權,但承攬人主張留置的并非工作成果,而是定作物的生産工具,就該生産工具,承攬人不享有留置權。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941号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8-03-21
7.工作成果不是動産,承攬人不得行使留置權——廣州市坤龍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廣州宏城發展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實際施工人主張在業主、總承包方未付工程款的情形下其對建設工程享有留置權,但依據《擔保法》第82條以及《物權法》第230條的規定,留置權行使的條件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而建設工程并非動産,不能适用關于留置權的規定。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562号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7-03-28
8.承攬人行使留置權應限于其對定作人享有的債權範圍内——北京京中楚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訴北京世紀京洲家具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留置财産為可分物的,留置财産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承攬人行使留置權也應在定作人應付的債務限額内行使,否則構成不履行合同義務,将承擔違約責任。
案号:(2016)京02民終5411号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6-11-04
9.定作物所有權歸承攬人所有時,承攬人不能行使留置權——湖南衡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訴江蘇景中景工業塗裝設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留置權系承攬人的法定權利,無需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認,承攬人在定作合同中提供全部材料或者材料的主要部分,完成的工作成果亦未交付,故工作成果的所有權為承攬人所有,不存在行使留置權的問題。
案号:(2019)湘04民終1681号
審理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9-10-29
法信·司法觀點
1.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被作為定作人的财産查封、扣押,承攬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将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作為定作人财産查封、扣押,承攬人以其對該工作成果享有優先權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承攬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08條的規定直接參與執行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2.承攬人留置期間,留置物損毀、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承攬人請求行使物上代位權的,應予支持
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的法律效力。承攬人留置期間,留置物因損毀、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承攬人有權依據本法(《民法典》)第390條之規定,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權。
3. 承攬人明知定作人無權處分卻仍然對工作成果進行加工承攬的,承攬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主張留置權或者同時履行抗辯權
承攬人明知定作人無權處分仍與定作人簽訂承攬合同侵害所有權人利益構成惡意串通的,承攬合同無效,承攬人不得依據無效的合同向定作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主合同無效,擔保物權無效,承攬人對工作成果亦無權行使留置權。
(以上觀點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1879頁。)
法信·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财産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産為留置财産。
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産,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留置财産為可分物的,留置财産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将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将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編輯/司宇
審稿/胡曉雲 審核/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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