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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承諾法律法規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1 06:27:21

契約承諾法律法規(澤普原創預約合同的認定及其違約救濟)1

王某在與ABC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預訂了該房屋所在小區的車位,王某向ABC公司支付的車位預訂款5萬元,但未簽訂書面協議。兩年後,ABC公司将車位分配完畢,王某未能如約簽訂車位購買協議。問:王某應怎樣維權?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對《民法典》第495條預約合同進行解讀。

契約承諾法律法規(澤普原創預約合同的認定及其違約救濟)2

一、預約合同的認定

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于将來一定期限内訂立特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我國民法理論上一直承認預約合同,但在立法上滞後于實踐。

1、預約合同的立法沿革

2012年《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将來一定期限内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預約合同的概念及其違約救濟首次得到确定,并明确預約合同時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這種觀點經過了近十年司法實踐的檢驗,在《民法典》中得以延續,對預約合同的認定有了更加清晰科學的界限。

《民法典》第49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将來一定期限内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2、預約合同的特點

根據《民法典》第495條之規定,預約合同具備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第一,合意性。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在将來一定期限内訂立合同的合意。

第二,約束性。預約合同已經訂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合同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違反預約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期限性。預約合同明确約定了合同期限為将來的特點時點,當事人應在該期限内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磋商并訂立本約的義務。

對于預約合同是否要式合同,《民法典》并沒有特别規定。

3、預約與本約的區别

預約與本約是兩個獨立的合同,二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明顯區别。一方面,預約合同時為了訂立本約而成立,而訂立本約也是履行預約合同的結果;另一方面,二者具有顯著區别:

第一,二者的成立目的并不相同。預約合同成立的目的是為了訂立本約,而本約合同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形成特定的法律關系。

第二.二者的内容不同。預約合同的内容是訂立本約的義務,是行為,而本約的内容是具體的法律關系,包括合同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如數量、面積、價款金額及支付方式等。

第三,二者在同一交易場景中先後存在,即先訂立預約合同,後訂立本約,本約訂立後,預約合同目的實現而終止;如未履行預約合同義務,則無法訂立本約。

第四,二者的違約責任不同。根據《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反本約,可根據具體合同約定及實施情況,選擇适用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反預約合同,即預約合同之訂立本約的目的不能實現,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不存在實踐的可行性,因此,多主張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因此,訂立預約合同時,應明确作出在将來一定期限内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時應避免把本約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約定在預約合同中,以免産生對預約與本約的混淆。

二、預約合同的适用範圍

《民法典》實施以前,《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的預約合同規定,是司法實踐中認定預約合同、進行違約救濟的主要裁判依據。《民法典》在合同編規定了預約合同的獨立地位,使得預約合同的适用範圍不再局限于買賣合同場景,而是所有場合的本約在締結過程中都有可能形成預約合同。如投融資項目、建設工程項目等磋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為固定未來的交易機會、或者鞏固現階段工作成果而簽訂的《投資意向書(TS條款)》、《諒解備忘錄》、《框架協議》、無本約内容的《戰略合作協議》等。

未取得本約訂立的資質或許可的當事人之間而訂立的預約合同,法院應認定有效。例如,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就預售商品房簽訂的認購協議等預約合同,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影響預約合同的效力。

契約承諾法律法規(澤普原創預約合同的認定及其違約救濟)3

三、預約合同的違約救濟

《民法典》明确規定了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結束了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讨論。

1、預約合同違約的情形

預約合同違約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動拒絕訂立本約;第二,對未決條款惡意磋商導緻本約無法訂立;第三,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導緻無法訂立本約;第四,違反已決條款,導緻本約不能按已決條款訂立。此處列舉以下司法判例的裁判要旨,幫助我們具體把握預約合同違約的認定:

裁判要旨1:預約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當事人未盡義務導緻本合同的談判、磋商不能進行,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裁判要旨2:購房者對開發商的樣闆房表示滿意,與開發商簽訂訂購協議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約定雙方于某日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後由于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格式合同中有樣闆房僅供參考等不利于購房者的條款,購房者對該格式條款提出異議要求删除,開發商不能立即給予答複。以緻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在訂購協議約定的日期訂立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開發商應當将收取的定金返還給購房者。

2、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

第一,要求繼續履行不具有可行性

預約合同對本約隻是一種督促性的保障行為,違反預約合同,在将來一定期限内訂立本約的目的已經不能實現,此時,不能将預約合同作為一種強制根據,故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簽訂正式合同。

第二,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

預約合同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适用合同法律制度中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則,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包括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失,損失數額難以計算的,應在合同當事人簽訂預約合同可預見範圍内,以損失填補為原則,綜合考慮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守約方的履約情況、合理的成本支出、本約合同機會成本損失以及預約合同内容、簽訂本約意願、客觀障礙、市場風險、政策因素等涉及未簽訂本約合同的原因要件等因素,法庭會酌情判定損失數額。

第三,損害賠償與定金、違約金條款的适用

 違反預約的約定,如果預約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則适用定金罰則,即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應該退還對方兩倍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如果預約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或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可以按照該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以上約定,可以主張違約方賠償另一方的合理損失。

綜上,文首的案例中,王某與ABC公司訂立了一定期限内簽訂車位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雖然沒有書面協議,但是王某根據AB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價款5萬元,預約合同有效。兩年後,ABC公司将其擁有的車位分配殆盡,王某未能依據預約合同訂立車位買賣合同,且本約的訂立不具有現實性的情況下,王某有權要求ABC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向王某退款,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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