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本來是為業主服務的,但是近年來業主跟物業之間的鬥争卻似乎愈演愈烈。
有一個好的物業是多麼的重要?這一點從去年鄭州”720“暴雨就可以看得出來了。
有的小區,物業十分負責,暴雨之前組織人員挨家挨戶營救,暴雨之後挨家挨戶的送食物和水。但是有的物業就沒那麼好了,暴雨之後根本找不到物業的影子。甚至有人送來的支援物品,想聯系物業讓幫忙給大家發一下都找不到物業的影子,導緻小區業主極度不滿,怨聲載道。
這些都是筆者親眼所見的!
近日,在湖南某地,物業公司狀告了5名業主,理由是業主沒有繳納訴訟費。
但是業主辯稱: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不應當繳納訴訟費。物業公司還私自承接外牆廣告,損害了部分業主的牆體,而且該小區與一家幼兒園相鄰,每次放學前都會造成出行擁堵,物業沒有派人疏散交通,導緻業主出行不便。
物業跟業主之間實際上具有服務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基本理論,當一方履行合同不到位的時候,另一方有權行使相應的抗辯權。行使權利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協商減少自己的義務,以此來形成雙方權利義務上的繼續對等。
從這個角度來說,當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時候,業主少交物業費并無不當。
但是在實踐中,法院很少支持這樣的訴求。
多年前,筆者曾遇到此類案件,物業告了業主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但是業主稱自己家漏水,物業沒有履行修繕業務,等到物業什麼時候修繕了,自己什麼時候繳納物業費。但是法院最終判決業主敗訴。
法院給的理由是:物業費跟房屋質量問題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針對房屋的質量問題,業主可以另行起訴,但是不得以此為由抗辯不交物業費。
最新觀點不久前,湖南某法院作出了一個比較合理的判決。
物業服務不到位的,業主的物業費可以減半收取。此外,因為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因此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筆者認為該判決是合理的,更符合合同的基本精神和原則。
合同更多的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這個平等性主要體現在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上。業主跟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目的就是享受優質的物業服務,如果物業公司不能做到這一點,那麼業主的合同的目的就在一定程度上落空。
因此,當物業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物業服務的基本義務時,業主少交或者不交物業費是合理的,具有法理支撐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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