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奧一網反映,深圳一家快餐店設置最低消費門檻,導緻消費者為了達到最低消費金額,不得不多點菜品,從而造成浪費。
女子在快餐店打包遭遇最低消費
深圳市民王小姐介紹,她在深圳市南山區上班,經常在大廈二樓食堂吃飯。有一次,因為自己沒什麼胃口便隻買了一份4元小菜,加上1元打包盒隻需要5塊錢,但她在買單時發現被收銀員多收了1塊錢。王小姐當場提出疑問,收銀員告知因餐廳有“最低消費”的規定,若顧客消費不足6元,則按照6元計算。
王小姐表示,“買完單後就覺得自己吃了啞巴虧,但畢竟還在這棟大廈上班,也不方便大聲理論,雖然隻是一兩塊錢的小事,但食堂定下這種規定很霸道。在顧客買單時并沒有提前說明,而是在顧客質疑食堂亂收費時才解釋的行為更不合理。”于是,王小姐便将此事投訴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監管并查處這種不合理現象。
快餐店“最低消費”屬正常現象
奧一網前往王小姐所說的大廈“食堂”調查發現,該“食堂”并不是王小姐公司的内部食堂,而是一家叫做“金百味”的快餐店,該快餐店進駐到大廈内,解決了不少周邊上班族日常三餐去哪裡吃的煩惱。
奧一網發現,該餐廳在兩處米飯區張貼一張“溫馨提示”,内容為:“本店每份快餐滿8元起售,請知悉!”在打飯區域内,奧一網也看到每樣菜品都标出價格供顧客選擇。
奧一網了解到,此提示于近日被張貼出來。因為食堂菜品價格定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表示對之前的“最低消費6元”一事并不知情。
針對此事,奧一網從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沙河所了解到,接到王小姐的投訴後,南山監管局于9月25日前往王小姐反映的“金百味”餐廳檢查。據餐廳工作人員稱,餐廳工作人員在王小姐買單時已經對她進行口頭傳達 “最低消費”一事,在王小姐知悉的情況下才刷卡買單,所以并不存在亂收費的說法,而王小姐則否認了餐廳說法,她是在刷完卡後才被告知6元最低收費标準的。
沙河所邵隊長表示,由于雙方說法不一,加上王小姐沒有提供消費憑證以及商家設置最低消費的證據,所以無法對商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由于口頭承諾容易引起商家與顧客之間的誤解,隻能責令商家張貼公告通知各個顧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邵隊長也建議,消費者今後遇到“最低消費”要求,可保留相關發票、菜品小票、錄音等證據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将會對此類事件進行核實并查處。
邵隊長向奧一網解釋,在酒店或者各大餐飲店間,消費者的包房服務中被設置幾百上千元的消費情況才屬于“最低消費”,王小姐描述的這種情況不屬于“最低消費”,很多快餐店都有規定,這是個很普遍的現象。
不少餐飲店設“低消”惹市民反感
奧一網随機采訪了數十位市民,絕大部分人都遇到過“最低消費”,不管是在酒店包間還是普通的餐飲店,他們表示對此十分反感,希望餐廳能取消“最低消費”。
“有時候明明吃不了那麼多東西,卻為了達到‘最低消費’标準,多點很多東西,太浪費了。”市民陳先生稱。
“每個人想要吃多少應該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吃不了那麼多還要逼着自己硬塞嗎?”市民謝先生如是說道。
據悉,2014年11月,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明确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在采訪過程中,有業内人士向奧一網透露,即使《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但是酒店内的“最低消費”并沒有完全禁止,“最低消費”換了“新衣”變成所謂的酒水服務費,建議消費價格等,也算是變相收取最低費用。
奧一網也了解到,關于“最低消費”一事,經營者在考慮到經營效益問題,不得不執行該“規定”。
經營者表達出自己的苦衷,“随着物價上漲,成本也更高,本來就掙不了多少錢,不這樣規定的話隻有虧損。”
對此,關于“最低消費”的規定該如何界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鄭博恩律師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最低消的請求屬于附條件的消費合同,若消費者達不到約定的金額,需要支付最低的費用。《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限制的是最低消費,但這個最低消費針對的金額也有一個幅度。
鄭博恩律師認為,涉案的行為屬于正常的市場行為,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者若作出了合理的解釋并有提醒的情況下,其行為不具有強迫性,且沒有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不屬于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若沒有與消費者協商一緻就收取該費用,就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自主選擇、公平交易、充分知情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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