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未成年人犯罪,成為熱議的話題。而張軍提出的新舉措,就引發了廣泛關注。
”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淩弱小,制止無效,可以對正在施暴者進行正當防衛,不應視而不見、路過不管。”
這無疑頗具針對性:近年來,各地校園暴力事件頻發,從司法部門曝光的許多案例可以看出,這類案件經常呈現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負面影響大等特點。
由于校園暴力多是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不法傷害行為,實施不法侵害的是受到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所以很多成年人在面對校園暴力時都手足無措——如果出手強力制止,就可能将施暴的未成年人弄傷,而“傷害未成年人”的罪名本就不輕,這難免讓很多對制止校園暴力負有職責的教師、保安人員投鼠忌器,畏手畏腳。
某種程度上,這也是導緻“未成年人保護法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說法在坊間甚嚣塵上的重要緣由。
而此番表态,無疑為之前看似無解的“未成年人暴力行兇,法律卻無可奈何”困境,在司法上提供了政策上的創新。到頭來,這解除了民衆的很多疑慮,回應了公衆的期待。
說起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确規定了,“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對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權介入保護,成年人更有責任予以救助。
隻要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都可以适用正當防衛制度——不論“不法侵害”是由成年人實施的,還是未成年人實施的。法律從來都不應該成為施暴行兇的“熊孩子”之铠甲。
此次在工作報告中明确“可以對正在未成年的施暴者進行正當防衛”,更是在呼籲民衆面對校園暴力、面對未成年人之間的傷害,不能聽之任之、将之視為“小兒科”,而應該出手時就出手,及時制止不法侵害,讓受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得到保護。
既然是作為“正當防衛”,其對未成年的行兇者造成的傷害,自然也應當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這是司法層面以“良法”為杠杆撬動社會正義感,鼓勵社會成員依法制止校園暴力的有益舉措。
在“昆山反殺案”、“趙宇案”等典型案例頻繁将正當防衛議題帶入公衆視線,司法部門也不斷“激活”正當防衛休眠條款的形勢下,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霸淩可“正當防衛”,,對公衆的正當防衛層面認知也是加固和強化。
對此,社會也該刷新認知:針對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法律不會一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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