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體先後報道,從去年9月到12月,家住深圳的易先生先後3次在蘇州、深圳等地被警方帶走調查。警方的做法,對易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也讓易先生感到十分不滿。
令人無語的是,易先生之所以會被警方莫名帶走,是因為他與湖北警方通緝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同名同姓,并且在警情情報系統中被某位民警錯誤地記錄成了嫌犯本人。盡管易先生初次被抓之後,就澄清了這個誤會,但在此之後,他還是被調查了兩次。顯然,警方未能及時改正警情情報系統内的錯誤信息,這才導緻易先生一而再、再而三地經曆如此不堪的遭遇。
中國有14億人,絕大多數人的名字都并非獨一無二,與他人同名同姓,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與通緝犯同名同姓,當然不是易先生的過錯,任何人都沒有理由讓易先生因此付出代價,警方也不例外。
在這起事件中,警方的責任不容回避——倘若不是涉事民警搞混了易先生和通緝犯的身份,這起事件從一開始就不會發生,而如果警方能夠在易先生初次被抓之後,就立刻更正警情情報系統裡的錯誤,易先生也不至于“二進宮”“三進宮”。為此,涉事民警沒有任何自我辯解的空間與餘地,唯有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誠懇地向受害者認錯道歉,積極尋找工作流程中的漏洞,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才是正确的做法。
其實,警情情報系統偶爾出一回錯,屬于難以徹底避免的小概率事件,隻要錯誤能夠及時得到修正,當事人和公衆不妨予以理解與原諒。然而,警方知悉易先生并非犯罪嫌疑人之後表現出的“慢作為”姿态,無疑讓問題的性質變得更加嚴重。如果說第一次出錯,尚可以用“無心之失”解釋,那麼“知錯不改”的做法,則是再明顯不過的怠慢失職。負責維護警情情報系統的工作人員對易先生的困境缺乏重視,這才導緻錯誤信息一直留在系統裡未能消除。
記者采訪發現,在易先生前兩次被抓之後不久,發出通緝令的湖北省警方便在2019年11月18日成功抓獲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易某某。不僅如此,11月28日,易先生還拿到了一份天門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開具的證明,表示該局“在一起重大案件中誤将易某某錄入為涉案人員,現通過部級信息修正程序已将其所有相關錯誤信息删除完畢”。
吊詭的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易先生還是在12月又被“請”進了警察局一次。這說明,證明中“删除完畢”的說法并不屬實。對此,湖北警方表示:全國系統裡深圳易先生系通緝犯的信息确已删除,但本地留存的記錄需要與當地公安部門協調才能删除。而深圳警方則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詳情不便透露”,令人産生更多的疑慮。
無論問題到底出在哪個環節,總要有人站出來承擔這份責任。此時此刻,面對易先生的訴求,與此事有關的各地警方的當務之急,便是及時做好協調工作,盡快改正錯誤,而不能繼續拖延、推诿下去。值得注意的是:在易先生之前,其他地方也發生過守法公民被誤錄為犯罪嫌疑人,因此屢受困擾的事情發生,因此,對這類事件,各地警方還應充分總結經驗教訓,避免再次發現類似的錯誤。對警方而言,保障守法公民的權益不受損害,和抓捕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一樣重要,這一點,每個民警都應銘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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