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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理角度剖析每一個知識點,公衆号:CPA學渣筆記
為什麼要設定會計基本假設?
像高考一樣,考前需要給考生、科目、作答時間等設立一定限制條件。
隻有這樣不同類型大學才能在同一标準下選拔出不同層次的人才。
假如沒有這些限制條件,一進考場有3歲的有5歲的,有人拿着書,有人領着老師,你答數學,我考語文,答了10個小時也不肯出考場。
這樣交上來的試卷即便都是一百分也沒有意義。
同樣,會計本身也像一場場高考。
會計主體是考生,持續經營是參加考試的前提,會計分期是考試周期,貨币計量考試語言。
會計主體對交易或事項進行确認、計量是答題過程,财務報表是答卷。
因此,對于會計這場高考,在考生正式進入考場前就需要對考生、考試時間等設立一定的限制條件。
會計基本假設-會計主體:劃定考生範圍
會計主體是指企業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範圍。一般來說,法律主體必然是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
凡是對某個實體的交易或事項獨立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的都可以作為會計主體。
在會計基本假設中,可以将法律主體理解為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常見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法人必須按相關規定對其交易或事項進行會計确認、計量和報告。
所以,法律主體一定是會計主體。
法人之外: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某辦事處、某分公司、某部門、某車間等。
部分非法人(某部門、某車間)可以選擇對其交易或事項獨立進行确認、計量、報告,因此非法人也可以作為會計主體。
但非法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可以作為法律主體。
所以,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
結論:會計主體的範圍大于法律主體,法律主體一定是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
舉例區分會計主體和法律主體。
主體:股份有限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下的部門B,A公司對B部門進行獨立核算,編制報表;合夥企業C。
問題:哪些屬于會計主體?哪些屬于法律主體?
答案:
會計主體:股份有限公司A,部門B,合夥企業C
理由:因為三者都對其交易或事項進行獨立确認、計量和報告(A、C必須,B選擇),所以都屬于會計主體。
法律主體:股份有限公司A
理由1:隻有A屬于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例如,甲公司王經理在正常經營中以公司名義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因個人操作失誤導緻乙公司産生損失,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緻意見。
此時,乙公司隻能将甲公司而不是王經理告上法庭,因為合同上是甲公司的企業章,王經理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
如果敗訴,法律會以公司财産為限追究甲公司法律責任,王經理不會額外承擔償還義務,因此甲公司這個組織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屬于法人。
理由2:部門B隻是A公司下的機構,不具有法人地位。
理由3: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不具有法人地位。
例如,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甲由于個人失誤導緻合夥企業被告上法庭,合夥企業财産如果不能足夠清償債務,那合夥人甲依然要承擔剩餘債務,因此合夥企業這個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屬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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