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第43條?1、什麼是物業管理?答: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共同決定委托物業服務人的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内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第43條?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1、什麼是物業管理?
答: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共同決定委托物業服務人的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内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2、什麼是物業服務人?
答: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人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物業服務企業,也是我們通俗講的物業公司,指的是根據已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第二種是專業單位,一般指提供保潔、秩序管理等專業管理的單位 (如專業的保潔公司、安保公司等)。第三種是其他物業管理人,主要是業主自治組織、志願者、公益組織等為小區物業服務活動出謀劃策,幫助小區組織提供物業服務活動的人或組織。
3、街道和鄉鎮對物業有監管權嗎?
答: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和換屆;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職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内的物業服務實施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人退出交接活動;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解、投訴和舉報處理機制,調解物業管理糾紛,處理物業管理相關投訴和舉報;協調和監督老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等職責。
4、居 (村)民委會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承擔什麼職責?
答:居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具體工作,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5、什麼是業主?
答: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是基于買賣、贈與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已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者個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因繼承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個人;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6、建築區劃内的業主共有部分包括哪些?
答:道路、綠地,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架空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物業服務用房和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7、房地産開發企業可以自行處分共有部分嗎?
答:不可以。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不得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處分共有部分。
8、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處分共有部分的,可以處罰嗎?
答:可以。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改變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處分共有部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共同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物業區域内的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如何管理?
答:業主共有的經營收益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接受業主、居 (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10、業主享有哪些權利?
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既享受權利又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業主的權利與義務不可分割。享有的權利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人提供的服務;提議成立業主大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提出建議;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的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1、業主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内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管理、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按照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2、什麼是業主大會?
答:業主大會是重要的業主自治組織之一,由小區内的全體業主組成,用于保護其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隻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3、業主大會可以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答: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内,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
14、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誰提出申請?
答: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百分之五以上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五以上的業主、居 (村)民委員會或者建設單位,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15、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誰組織成立?
答:由小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16、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由哪些人組成?
答: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社區黨組織、居 (村)民委員會代表和建設單位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業主代表的産生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後确定。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擔任。
17、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人處任職;無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供的利益、報酬或者向其索取利益、報酬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8、業主大會可以決定小區裡哪些事情?
答:業主大會對維護小區全體業主合法權益和共同權益起着重要的作用,決定事項包括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制定和修改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津貼及标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上述決定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9、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履行的職責:确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制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方案,确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内容;拟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确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制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産生辦法,确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20、業主行使投票權時,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如何确定?
答: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照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或者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
遼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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