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朋友之間的遠近親疏,能不能用借錢來衡量?得多親密的朋友關系才能借到30多萬元?這種朋友關系值得好好珍惜嗎?
程書某與李某芳是朋友關系,因李某芳的生意需要周轉資金,程書某籌集到33.8萬元借給了李某芳,約定月利息為6000元。李某芳于2017年8月15日寫了一張借條給程書某。借條是這樣寫的:“今借到程書某人民币33.8萬元,月利息6000元……”。經催要,李某芳支付了程書某10000元,其餘金額均未歸還。程書某将李某芳夫妻兩人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李某芳承認自己親筆寫了借條,但對收到借款的事情矢口否認,他說,按照交易習慣,大額交易應該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若是現金交付,也沒有證人加以證實,程書某沒有有效證據證明交付了33.8萬元給他。而且他妻子并不知道他向程書某借錢這事,不應該将他妻子也列為被告。同時,李某芳稱,他拿給程書某的1萬元,是因為程書某的妻子說有困難向他借的。
程書某稱,李某芳支付給他妻子的1萬元是在多次催要後支付的部分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售房協議欲證明借款款項的來源。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法院判決李某芳賠還程書某借款33.8萬元,支付利息2.6萬元。
法官是如何認定程書某實際交付了借款呢?
律師說法
“借”與“借到”的區别
本案中,李某芳親筆寫了該借條,确認了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借條中的“今借到”通常表明借款人已實際收到出借人的款項,否則,一般表述為“向某某借款”,在社會生活中,往往由借款人基于款項是否實際給付而選擇不同的表述方式,而李某芳作為具有大學文化的語文老師對這兩種表述方式的不同含義顯然應當明知。
給付1萬元的行為該如何認定?
在2018年初,李某芳向程書某的妻子給付了1萬元,該行為顯然是認可了33.8萬元借款已實際給付。按李某芳的說法,在程書某未實際給付借款,李某芳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反而出借1萬元給程書某的妻子,顯然有悖生活常理。同時,程書某提交法庭的售房合同可以證實借款是售房所得,程書某有出借的可能,因此,認定程書某實際向李某芳交付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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