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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農用地多少畝夠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12:07:31

非法占用農用地多少畝夠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辯護要點之三)1

引言

近年來在生态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下,各級政府不斷提高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的保護水平,加大對違法占地案件的查處力度,強化土地行政執法中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工作銜接,導緻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刑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但因為土地資源賦存的特殊性、非法占地的現實複雜性和土地管理的專業性,非法占用農地刑事案件中存在罪與非罪、罪輕罪重、責任分擔和證據采信等諸多疑難争議問題。在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辯護過程中,辯護律師不僅要掌握一般刑事案件的辯護技能,還必須要熟練運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法律政策,有效結合面積測量、地類認定、破壞程度、土地審批等方面專業知識,針對具體案件做出精準、有效的辯護。筆者根據多個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辯護的實務經驗,結合近幾年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系統研究,撰寫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辯護要點系列文章,供讀者參考。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屬于結果犯,構成本罪需滿足法定的結果要件,即“占用并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數量較大”和“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兩個結果要件中所涉及“數量較大”和“大量”的界定,均需以認定土地面積作為依據,前者涉及的是占用并改變用途的農用地面積,後者涉及的是毀壞的農用地面積。筆者結合以往相關案件的辯護經驗,從律師辯護的角度對本罪中土地面積的認定問題進行探讨,以供參考。

一、土地面積的認定應當委托

專業機構出具測繪報告

我國《測繪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一)有法人資格;(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适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适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面積的測定屬于法律所規定的測繪範疇,隻有符合法定條件且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方可從事該項工作。因此,刑事案件中,對于案涉農用地面積的認定應當由辦案機關委托符合法定條件且取得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測繪并出具相應測繪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隻有在行為人占用并改變用途的農用地面積和毀壞的農用地面積均達到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量标準時,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因此,本罪中土地面積的認定,既包括占用并改變用途的農用地面積的認定,也包括毀壞的農用地面積的認定。對于前者,由辦案機關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測繪即可;對于後者,由于其與農用地破壞程度的認定密切相關,一般是在農用地破壞程度的鑒定中一并做出處理。如河南、安徽等地發布的耕地破壞程度鑒定地方标準中,都将案涉土地的勘測定界作為農用地破壞程度鑒定的程序之一。但如前文所述,土地面積的測繪需要由符合法定條件且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來完成,因此,從事農用地破壞程度鑒定的機構在不具有測繪資質的情況下不能就土地毀壞面積自行進行測繪。如湖北省制定的地方标準中規定,耕地破壞面積的确定應在具備資質的測繪機構所完成的測繪成果基礎上進行。

二、土地面積測繪應當

遵循法定形式和程序

我國《測繪法》規定,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标準。因此,測繪機構在進行土地面積測繪時,其測繪人員、測繪程序、測繪方法、測繪報告的出具等都應遵循土地測繪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

測繪人員應當具有執業證書

《測繪法》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而根據我國的測繪人員管理制度,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相關人員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的程序和過程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根據《測繪法》和我國土地測繪實踐,測繪機構一般采用《土地勘測定界規程》(TD/T 1008—2007)作為其工作依據。《土地勘測定界規程》中對于勘測定界的一般工作程序做了明确規定,包括接受委托、查閱有關文件、搜集圖件及勘測資料、現場踏勘和制定技術方案、實地調繪、勘測定界、提交成果資料等。同時還對外業調繪、平面控制測量、界址點測量、面積計算等工作步驟做了詳細規定。因此,測繪機構在進行土地面積測繪時應嚴格遵循該規程規定的工作方法和技術程序。此外,鑒于司法機關委托的土地面積測繪同時又屬于司法鑒定的範疇,其工作程序和過程不但要遵循所采用的技術規範,還要遵守司法鑒定的相關規定。

出具的測繪報告應當具備相關技術

規範所要求的内容要件

根據《土地勘測定界規程》,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報告中應當包含測繪目的和依據、施測日期、外業調查、測量情況、面積測算等内容。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很多測繪機構出具的測繪報告中經常會出現缺少對“鑒定過程”的描述或者僅是簡單表述為何時何地由何人進行了實地勘測,對于外業調查情況(包括權屬、土地類型的調查等)、外業測量情況(包括測量儀器的選擇、坐标系統的選擇等情況)等均未作描述;或者對于面積的測算僅有相應結果,沒有注明面積測算的方法等不符合規程要求的情形。

三、土地面積認定中的

特殊問題分析

多次實施非法占地行為時的面積認定問題

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行為人在不同時期多次實施非法占地的行為,對于這類情形能否以累計方式認定其占用土地的數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号,以下稱《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号)第七條規定:“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5号)第六條規定:“多次實施破壞草原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未經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定罪處罰。”由此可見,對于多次破壞耕地、林地和草原等三類農用地的行為,一般隻有在同時滿足“多個行為均達到追訴标準”和“未經處理”兩個條件時,方可累計計算占用并毀壞的農用地數量。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多次破壞耕地的行為,《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中做了特殊規定,即一年内多次實施破壞耕地行為的,無論單個行為是否達到追訴标準,均可累計計算土地面積。

占用并毀壞不同地類土地時的面積認定問題

如果行為人占用并毀壞的土地範圍較大,可能存在占用并毀壞的土地分屬于不同地類的情形,此時能否将不同地類的土地面積合并計算,在司法實踐中亦存在分歧。筆者認為,由于司法解釋對于破壞耕地、林地和草原行為的定罪量刑分别規定了不同的數量标準,如果行為人占用并毀壞的不同地類土地面積均達到了法定的數量标準,将其占用并毀壞的各類土地面積合并計算并無不妥;但如果行為人占用并毀壞的某些地類土地面積未達到法定的數量标準,則不應将該部分土地面積計入非法占用并毀壞的農用地總面積。如王某占用并毀壞耕地20畝和防護林2畝,由于其占用并毀壞的耕地面積已達到了法定标準,此時可以認定王某的行為已滿足了本罪的結果要件。但在土地面積的認定上隻能認定王某非法占用農用地20畝,而不能認定其非法占用農用地22畝。因為王某占用2畝防護林的行為未達到非法占用林地構成犯罪的标準,不能将其計入認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的面積。

農用地被破壞後行為人後續非法占用的面積認定問題

現實中常常存在原農用地已經被其他人先行占用和破壞,後來行為人在此基礎上繼續占用該部分土地的情形,在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查辦過程中,往往把該部分土地面積也算入行為人非法占地的面積。如筆者代理的一起煤礦非法占地案件中就曾遇到過此種情形,即被告人從案外人處通過資産轉讓取得了某煤礦的采礦權後,在案外人已經堆放有渣土的原排土場(未取得用地審批)上繼續實施了排土行為(新排渣土堆放在了原有渣土之上)。檢察機關在認定涉嫌非法占用的農用地面積時,以被告人一直占用該部分土地為由,将該部分土地面積計入了非法占用并毀壞的農用地面積。

筆者認為,本案中檢察機關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屬于結果犯,隻有在行為人實施了本罪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并導緻法定的結果發生時才構成犯罪。對于行為人僅僅實施了占地行為,但該行為與土地損壞的法定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不應認定為犯罪。在行為人後續占用案涉土地的情形下,由于土地損壞的法定結果在行為人實施後續占用行為之前已經存在,行為人的後續行為在客觀上不可能與土地損壞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行為人的後續占用行為不應構成犯罪,在認定毀壞的土地面積應當将行為人後續占用的土地面積予以扣除。

四、關于土地面積認定問題的

辯護建議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無論是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委托,還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委托專業機構就涉案土地面積所出具的測繪報告,均屬于刑事證據中的“鑒定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号)的規定,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刑事證據使用需要依法進行嚴格審查,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意見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于能夠作為刑事證據的鑒定意見,也還需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所以,對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的土地面積測繪報告,辯護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質證和辯護工作:

(1)針對土地面積測繪報告出具的主體、形式和程序問題進行審查。如前所述,土地面積的測繪應當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因此,辯護律師應當在仔細研究相關法律和技術規範的基礎上,針對測繪報告存在的測繪主體、測繪程序、測繪方法等方面的合法性問題提出律師意見。測繪報告明顯違法的,應依法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或者視情況向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鑒定;測繪報告存在合法性瑕疵,可能對當事人産生不利後果的,可向辦案機關申請補充鑒定。

(2)申請鑒定人出庭。為了向法庭充分揭露鑒定意見中存在的問題,辯護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積極向法庭申請通知鑒定人出庭。同時,辯護人應提前做鑒定人出庭的詢問準備工作,有針對性地拟定好詢問提綱。

(3)必要時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鑒于土地面積測繪專業性較強,辯護律師可以申請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專家出庭,由專家針對測繪報告存在的問題向法庭提出專業、客觀的意見,以達到最好的庭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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