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下午,南都記者從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博獲悉,法院公布了江歌母親江秋蓮起訴劉鑫(後改名劉暖曦)案二審的五個争論點。其中,劉暖曦方上訴認為,一審判賠上訴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沒有依據。江秋蓮的代理律師回應稱,上訴人的主觀惡性和對被上訴人的精神傷害并非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夠彌補,請求駁回并維持原判。
據南都此前報道,2016年11月3日,江秋蓮的獨生女兒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暖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江秋蓮認為,江歌遇害事件中,劉暖曦雖不是直接傷害人,但存在重大過錯,且其過錯與江歌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訴至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劉暖曦賠償207萬餘元。
1月10日,城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暖曦賠償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青島中院2月16日披露,上訴人劉暖曦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将案件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江秋蓮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青島中院公布,劉暖曦一方的主要上訴理由包括五點:一、一審法院遺漏必要的共同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定程序。二、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證據不足,導緻事實認定錯誤。三、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四、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沒有依據。五、一審法院适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答辯稱:一、一審程序正當,對于追加共同原告及共同被告問題,一審法院在庭前會議中已向雙方釋明。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準确,有充分的證據支持。三、上訴人上訴主張的事實沒有任何有效證據支持。四、上訴人在上訴主張中以捏造事實、編造謊言的方式推卸自身責任,背離誠信。五、一審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訴人的主觀惡性和對被上訴人的精神傷害并非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夠彌補。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公正判決。
庭審中,合議庭組織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雙方圍繞一審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劉暖曦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确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适當三個焦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了最後陳述。
經過近4個小時的審理,合議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擇期宣判。
來源:南方都市報
編輯:李英旋 趙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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