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麼一個票據問題:本月我公司有到期商票需支付,網銀操作完成後,票據狀态顯示付款已結清,但錢沒出去,持票人那邊并沒有收到錢。
就這個問題來看,這個公司大概率是财務公司,财務公司會對成員企業的賬戶有資金歸集的權限,銀行對于成員企業的賬戶沒有劃扣權限,另外,絕大多數财務公司都沒有跟大額系統實現直連,這是銀行無法直接扣劃資金的根本原因。
所以就會出現承兌企業在網銀上完成操作之後,但錢并沒有出去的情況。
此外,票款沒到賬,而票據狀态顯示為票據已結清,是因為持票人提示付款是選擇的是線下清算,當承兌人那邊簽收了,票據狀态就變成已結清了。
持票人想要收到錢,就得承兌企業線下操作轉賬了。
總的來說,票據狀态顯示付款已結清,而持票人并沒有收到錢的話,持票人得跟承兌人那邊溝通具體的兌付。如若對方不肯付款的話,那就得采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票據權益了。
假設最後這個商票沒有付款,票據狀态卻顯示已結清,怎麼辦?
法務論證的結果,是可能喪失票據權利。
他們認為,因為票據權利的依據就在于票面信息。
既然票據顯示已結清,那持票人可能就沒有了請求付款的票據權利。
但喪失票據權利不等于持票人無權要求付款。
票據權利
《票據法》第十八條,認為在某些情形下,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案例中“已結清”這一電票信息無法體現票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首先要明确一下,我們在談電票。
電票與紙票有一個很大的不同。電票的票據信息是票據當事人經由電票系統間接寫入的。而傳統的紙票呢,則是由票據當事人直接寫入的。這裡有本質區别。
案例中“結清狀态與付款無關聯”的電票系統規則可能會給票據權利人造成巨大的損失。
我們在收票時往往看的就是承兌人的信用。但是,有的交易也會基于其中一個或多個前手的信用達成,有的交易可能會附加承兌保證、背書保證。如果喪失了票據權利,隻能依據民事權利追索承兌人和出票人,無疑是對持票人利益的重大損害。
第三,電票信息登記不具有公示效力,隻約束票據相對人。
票據本質上屬于債權,債權具有相對性,隻約束具有直接法律關系的相對人。這與物權是有本質區别的。
(商票圈,總部位于廣東深圳,是中國商票供應鍊金融科技平台的開創者與領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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