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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稅率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5 04:25:49
一.概述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是什麼意思?

預扣預繳是與彙算清繳相對而言的,僅針對居民個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國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統稱為綜合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緻的,由居民個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預”與“清”的前置條件,先預扣預繳,如果預扣預繳的稅額與年度應納稅稅額不一緻,就需要進行彙算清繳,如果一緻,則無需彙算清繳。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适用預扣預繳,視情形辦理彙算清繳;非居民個人,綜合所得,适用代扣代繳,無需彙算清繳。

二.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幹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5.《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164号)

三.累計預扣法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緻的,由居民個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内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适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餘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餘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計算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額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如下: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稅率表(收藏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之累計預扣法)1

設計累計預扣法的目的是盡可能使居民個人日常被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的稅款與其年度應納稅款接近,避免納稅人進行彙算清繳。但仍存在的以下問題:

第一個問題請看案例1和案例2:

【案例1】小王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其中,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上述累計預扣法計算,小張1月需預繳個稅(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全年算總賬,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緻,多繳的150元稅款小王應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

即雖然全年算賬不用繳稅,但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或者前高後低等原因,年中無法判斷全年所得情況而某一個或幾個月份被預扣預繳了稅款,年度終了後仍需申請退稅。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對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進行了簡便優化: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内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按照19号公告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小王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案例2】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标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周每月需預繳個稅=(8000-5000-2000)×3%-0=30元。采用19号公告新預扣預繳方法,1-7月份,小周因其累計收入(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稅;從8月份起,小周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稅款計算如下:

8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第二個問題是當年實際工作不滿一年,按照規定“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即預扣預繳按照實際工作月份數減除費用,但全年計算時是按照60000元/年計算減除費用的,由此造成彙算清繳退稅的情形。

【案例3】小王自2020年6月大學畢業後在A公司任職,2020年底離開原任職單位并通過B公司招聘。但受2021年新冠疫情影響,小王直到2021年12月才正式入職B公司工作,當月取得工資薪金10000元,不考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情形下,按照上述累計預扣法,B公司應預扣預繳稅款=(10000-5000)*3%-0=150元,因當年小王僅取得10000元綜合所得,全年計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緻,多繳的150元稅款小王應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完善調整了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對一個納稅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備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 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2. 居民個人】

按照13号公告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小王在12月份即可直接扣除減除費用6萬元(5000*12)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該調整大大減輕了年度中間首次入職人員的稅收負擔。

第三個問題是納稅人不是固定從一處取得生産經營所得,一般需要進行彙算清繳。請注意“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意思是說,扣繳義務人扣除“累計減除費用”隻與“當年任職的本單位有關”,而與“當年曾任職的其他單位無關”。

【案例4】2019年1至6月,張三在A公司就職,每月工資為1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1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 元。7至12月,張三跳槽至B公司就職,每月工資為15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2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 元。張三在A、B公司的工資薪金個稅該如何繳納?

原單位

A公司按照張三預先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實施個稅預扣,按照累計預扣法累積計算然後代扣代繳個稅。

1 月(稅款所屬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月:(10000×3-5000×3-1500×3-1000×3)×3%-75×2 =75 元

4 月:(10000×4-5000×4-1500×4-1000×4)×3%-75 ×3=75 元

5 月:(10000×5-5000×5-1500×5-1000×5)×3%-75 ×4=75 元

6月:(10000×6-5000×6-1500×6-1000×6)×3%-75×5 =75 元

A公司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450元。

新單位

B公司按照張三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實施個稅預扣,按照累計預扣法累積計算然後代扣代繳個稅。需要注意,B公司并沒有張三此前的工資信息,因此累計預扣是從7月份開始計算。

7 月:(15000-5000-2500-1000)×3% =195 元

8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 =195 元

9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 ×2=195 元

10 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 ×3=195 元

11月:(15000×5-5000×5-2500×5-1000×5)×3%-195 ×4=195 元

12月,張三的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為39000元,适用稅率表第2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2月:(15000×6-5000×6-2500×6-1000×6)×10%-2520-195×5 =405 元

B公司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380元。

2020年 彙算清繳,2019年全年,A、B公司共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450 1380=1830元。

張三2019年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00×6 15000×6-5000×12-1500×6-2500×6-1000×12)×10%-2520=2880元

按照相關規定,張三應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進行彙算清繳,補繳個人所得稅1050元。

因上述A,B公司直接不能實現信息共享,B公司再代扣代繳時,也不知道張三在A公司每月取得收入的進行,以及專項扣除的金額,轉向附加扣除的金額等信息,也就不能按照實際情況進行預扣預繳,年度都終了需要納稅人進行彙算清繳。

需要重點指出的是,如果張三未依法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的,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并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

張三更換新單位之後要及時在個人所得稅APP中專項附加扣除中,進行代扣代繳單位的變更,否則新單位預扣預繳時不能扣除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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