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确定。
這就是同工同酬原則,是一個合理的原則。有些企業在自己的員工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搞差别待遇,也就是同工不同酬。比如說同是加油站的加油工,國家的正式工人一個月能拿七八千元,而被派遣勞動者一個月隻能拿七八百元,而且這種差别待遇在行業内被廣泛采用。《勞動合同法》的這個條款正好針對這種現象,要求用工單位不可以搞差别待遇,而是要同工同酬。
當然,對同工同酬也不要有過于狹隘的理解和解釋,現在有些人不太懂同工同酬,就憑自己的理解,去亂用同工同酬這個原則也是不對的。比如說同一個企業的不同員工,最後拿到的是不同的報酬,他就說企業沒有遵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其實真正的原因是他的業績比較差,工作不努力。可是他卻拿同工同酬的原則說事,認為幹同樣的活就應該拿一樣的錢,諸如此類的看法都是錯誤的。因為同工同酬是一個公平、合理的原則,人們追求公平、追求合理是對的,但是有些人把公平與合理理解偏了,認為隻要是結果不公平、不合理,那就是不公平、不合理,而忽略了公平、合理的實質。
公平至少包括四個方面的内容:第一,規則要公平;第二,起點要公平;第三,過程要公平;第四,結果要公平。如果你根本不管規則、起點、過程如何,隻求最後結果的公平,那就不是真正的公平。
比如說一個企業制定了薪酬福利政策,對于基層員工來說,薪酬福利是完全一樣的,也就是說,所有的員工在工作的時候,起點工資是一樣的。但是在工作中,有些員工工作非常努力,不斷有意識地提高自己,因此業績很好。但是有些員工卻消極怠工,滿腹牢騷,業績非常差。理所當然,業績好的員工,拿到的最終工資就多;業績差的員工,拿到的最終工資就少。你能說企業的薪酬福利政策不公平嗎,恰恰相反,企業員工幹好幹壞一個樣,最後拿一樣的錢,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所以,按照國家勞動部的解釋,同工同酬的意思是必須真正同工,才能是同酬,即在相同的工作時間裡,所做的工作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完成的工作數量是完全相同的,工作質量也是完全相同的,這才是同工,才能拿到同樣的報酬。并不像有些人狹隘理解的那樣,說你們幾個人都是會計,就應該拿一樣的錢。崗位名稱相同,但不是同工,雖然幾個人都是會計,但一個負責财務賬,一個負責企業經營賬,一個負責員工福利賬,一個負責原材料賬,這是同工嗎?根本不是相同的工作内容,所以薪酬也肯定不一樣。
有些單位,員工都在流水線上工作,三班四班地運轉,員工都幹同樣的活,工作時間、工作内容基本都是相同的,那麼從事這種勞動的員工,所拿到的基本工資應該是一樣的。問題是,雖然他們的基本工資一樣,并不一定最後他們拿到的錢是一樣的,因為企業有自己的績效考核制度。他完成的工作數量和質量可能是不一樣的,按照企業制定的考核制度,最後以獎金或者浮動工資的形式,來體現工作上的這種差别。這也絕對是符合同工同酬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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