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07 月 31 日
來源:《咬文嚼字》雜志
作者:魏雨
從五四時期到1955年,白話文中的結構助詞de,大抵有四種寫法:的、底、地、得。這四種寫法,應當說大體上是有分工的,但分工并不明确,并不嚴格,也沒有“深入人心”。我們隻要比較一下大家尊為“語言大師”的魯迅、郭沫若、茅盾、巴金、老舍、曹禺在那幾十年裡所寫的作品,就不難發現,de的寫法沒有公認的可以遵循的标準。
1956年,教育部正式推行《暫拟漢語教學語法系統》(以下簡稱《暫拟》),中學語文課開始重視語法教學。大凡1956年至1986年這三十年間的中學生都知道,“的”是定語的标記,“地”是狀語的标記,“得”是補語的标記。但這一說法1984年出現變化。1984年經教育部批準,《中學教學語法系統提要(試用)》(以下簡稱《提要》)公布。《提要》是在《暫拟》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修訂的内容之一便是把結構助詞“的”和“地”合二為一,都寫成“的”。這項重大的變動,經過幾年的醞釀,終于在1987年的中小學語文課本中正式推行。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有關方面又提出“一綱多本”(統一的教學大綱,多種多樣的課本)的口号。當時全國有影響的中小學語文課本超過十套。其中有的講一點語法,有的“淡化語法”;有的繼續貫徹“的”和“地”合二為一,有的根本避而不談。其結果是,在全國範圍内,尤其是在青少年中,“的”和“地”的使用比較亂,讓人不好把握。
以上是“的”“地”使用情況的一個簡單回顧。實際上,幾次變動都是事出有因的。《暫拟》規定“定語後用‘的’,狀語後用‘地’,補語前用‘得’”,看似标準明确劃一,可是執行起來問題多多,矛盾多多。幾年後,第一個建議将結構助詞“的”和“地”合二為一,一律寫作“的”的,是語言學家呂叔湘先生。呂先生在1965年的中華函授學校“語文學習講座”中就提出了“的”“地”合并的主張(參見商務印書館《語文學習講座叢書》)。1981年,他又在《語文學習》第3期上重申這個主張。為什麼要合二為一?主要理由有兩個。第一,是為了幫助解決中小學語文教學中的一個小而頑固的問題。什麼地方要用“的”,什麼地方要用“地”,學生弄不清,常常用錯,學生頭痛,老師更頭痛。如果兩者合一,這個矛盾随之解決。第二,呂先生認為“的”和“地”的分工是從“五四”開始的,主要是由于翻譯上的需要。而在漢語裡,“的”和“地”并沒有區别意義的作用,那麼文字上也就沒有必要加以區分。
一石激起千層浪。從1980年到1984年,也就是在反思《暫拟》、拟訂《提要》、頒布《提要》的過程中,《語文學習》《中學語文教學》以及《北京晚報》等報刊都曾先後發表文章,熱烈地讨論呂先生的倡議。當時,贊成合并的人很多。不過,反對合并的人也不少。比如《語文學習》1982年第5期有一篇文章,列舉了若幹語言實例,證明“的”和“地”确實有區别意義的作用;并且指出,分工是漢語書面語言發展的客觀需要,若将二者合二為一,則是一種倒退。這種觀點不能說沒有一點道理,同時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鑒于語文學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見,《提要》采取了慎重而靈活的态度。在《提要》的末尾,加了一個“注”:這裡不區分“的”“地”,都用“的”。過去曾經不分,并未引起混亂,而通行的分寫辦法在教學上不無困難,事實上也确有疑難情況,所以根據許多教師的建議,提倡不分。但是目前報刊文章和許多著作中大都是分寫的(雖然分得不妥當的屢見不鮮),因此不作硬性規定,願意分寫的盡管分寫,隻要分得對就行(定語用“的”,狀語用“地”)。
《提要》的“注”告訴我們:①提倡不分;②願意分寫的盡管分寫,分寫的标準是——定語用“的”,狀語用“地”。然而,人們要問:定語用“的”,狀語用“地”,這個标準靠得住嗎?狀語有兩類:動詞前邊的狀語,帶de的話,大都用“地”;形容詞前邊的狀語,帶de的話,卻未必用“地”。在現今的書面語言中,“狀語+de+形容詞”當中的de,寫“的”與寫“地”,勢均力敵,尚未“約定俗成”,成為一統。比如“天也是這樣de黑,也是這樣de冷”,其中兩個de,大概不能說非用“地”不可,也不能說非用“的”不可吧?即使“狀語+de+動詞”當中的de,也不是個個都得寫成“地”的。比如:“他真地來了。”“總地說來,今年的物價穩中有降。”乍一看,完全符合狀語用“地”的要求,可是多數人都會感到很不習慣,隻有把“真地”改為“真的”,“總地”改為“總的”才合适。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相關部門應考慮語言習慣,歸納出更有科學性、可行性的“的”“地”用法。
責任編輯:楊娜
轉發:孫燕
審核: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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