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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裡被罵是否能起訴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4 00:37:28

微信群裡被罵是否能起訴(夫妻微信群裡被罵)1

存在經濟糾紛,不通過正當合法途徑解決,反而在微信群裡辱罵他人?法院:公民的人格尊嚴應受到法律保護。

2019年7月13日8時17分,小餘打開手機一看,發現曾有工作來往的洪某在某微信群裡對自己和丈夫小婁多次破口大罵,并使用了“毒婦”“騙子”“斷子絕代”等不當詞語。

這罵來罵去,就訴上了法院。

小餘和小婁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洪某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譽權的行為,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這場罵戰起源于三人的經濟糾紛。

小餘和小婁是某公司“養XX”業務的省級代理商,洪某曾是同業務的某市級和某縣級代理商。剛開始時,因洪某業務量微小、産生分潤極為有限,故該公司将其業務量依附在小餘和小婁的系統管理後台。該公司将分潤統一打給小餘和小婁後,再由二人根據比例剝離發放給洪某。

2019年4月,洪某向該公司提出解除代理;5月3日,雙方解除一切合作關系。

洪某:小餘和小婁沒有向自己分配2019年4月、5月的利潤,懷疑是被他們貪污掉了!

小餘和小婁:5月3日解除合作,4月起分潤就不是由我們代為發放了。這筆錢,洪某應該和公司自行解決!

洪某于是在微信群裡辱罵對方。

此案由義烏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

法院認為,該案争議的焦點在于洪某在微信群中發表的言論是否侵害了小餘、小婁的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即使洪某與小餘、小婁存在經濟糾紛,也應當通過正當合法途徑解決,且是否存在經濟糾紛與洪某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不存在必然關系。

洪某在微信群中指明餘婁二人為夫妻關系的情況下,發布“毒婦、騙子、斷子絕代”等内容,屬于對二人人品作出的負面評價,該用詞存在不當之處,根據社會常識可以認定該言論有損二人的名譽。且相關微信群的成員人數衆多,相互之間也熟悉,上述不當行為确實會導緻小餘、小婁社會評價受損。

最後,法院判令洪某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内在某報紙上發文向小餘、小婁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精神損害賠償部分未予支持。

來源:金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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