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靈活又方便,是很多群衆代步的首選。可是,贛州南康一男子買了一輛電動車後,卻被警方行政拘留!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7月23日上午,南康區公安局南水派出所民警陳良海、王國亮在轄區走訪,當行至轄區大衛村某處發現一輛可疑的電動車,于是民警立即上前對車輛進行盤查
經盤查發現,該輛電動車确實有問題。在核對了車輛詳細信息以後,民警很快确定該電動車正是蓉江街辦居民謝先生于2018年12月被竊的電動車,民警随即将該車駕駛員葉某某帶回派出所調查
駕駛員葉某某是否就是盜竊電動車的小偷呢?
面對民警詢問,葉某某趕緊澄清,連連交代了電動車的來曆。原來,他一直想買一輛電動車代步,2019年5月,他在東山街辦河邊街見一人正在低價兜售一輛白色電動車,便動了心思,讨價還價之後,雙方以一千元的價格成交
據葉某某交代,他也懷疑過車子賣得如此便宜會不會是偷來的,但是轉念一想,反正自己沒有偷,為了占這一點小便宜,他便下決心買下了這輛電動車
經走訪調查,警方排除了葉某某盜竊的嫌疑。但葉某某不知道的是,他購買贓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南康區公安局依法處以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中
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商品
且對方不能提供相關發票以及質保單據的
建議小夥伴不要購買這樣的商品
這種沒有相關證件、來曆不明的車輛
假如你明知是贓車
卻還要購買,那麼處罰是很嚴重的!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隐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警方提醒
沒有買賣就沒有市場。為進一步加大對失竊車輛買賣交易的打擊力度,南康警方将嚴厲查處購買贓車行為,淨化社會風氣。同時也提醒大家千萬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車輛,一旦被查實為被盜車輛,不僅贓車會被收繳,購買者還将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觸及刑事犯罪的,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發現銷售或者藏匿被盜車輛的線索,請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
來源:贛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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