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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原理與運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9 02:28:28

最新公司法原理與運用?公司法第一章總則:第六條:公衆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這一條就意味着公司的信息是公開的,公司的章程就可制定一些事項來約束高管,不管股東高管是否知道公司章程,公開的就視為知道,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最新公司法原理與運用?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最新公司法原理與運用(公司法逐條分析)1

最新公司法原理與運用

公司法第一章總則:

第六條:公衆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這一條就意味着公司的信息是公開的,公司的章程就可制定一些事項來約束高管,不管股東高管是否知道公司章程,公開的就視為知道。

别忽視了對手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相當于對外公示。

公司章程規定,章程中未規定的可以按股東協議,章程中可以注明,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不一緻的,以股東協議為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的權利架構猶如一盤棋,環環相扣,互相制約,互為幫助,小股東可安排财務總監監事等職務。

企業以優良資産投資,不應認為惡意逃避債務,但最高院不認同,新公司應承擔債務。優良不優良不好界定。

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市場的智慧多于政府的智慧,商人的智慧高于立法者的智慧。公司法1993年制定,1999年第一次修改,2004年第二次修正,2005年第三次修訂,2013年第四次修正,2018年第五次修改。

2013年修訂時,将公司出資由驗資機構驗資徹底删除。二十三條第二款進行了修改。

發起人還是股東這個問題,第二章第二節談及公司設立時使用股東的概念,嚴格說公司設立階段不存在股東。公司設立之前也應設立協議,如租好辦公場所,公司還沒有成立這段時間出現問題,該怎麼辦,一般情況下都不會出問題。

開除股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隻有在沒有“全部”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全部”出資。

實繳出資才能享受分紅,要想不按實繳出資比列分紅,必須全體(注意是全體)股東同意。

股份公司分紅的重大漏洞,股份公司分紅按占股比例不按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大股份即可多分紅)股份公司166條股份公司分紅比例默認按股份,主要是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募集設立的就很少涉及認繳的矛盾了。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紅。公司法10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是由經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即可修改(不分認繳實繳)認繳的大股東還是掌握主動權,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按股份比例分紅。立法者也發現問題,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對利益分配權進行合理分配,但公司章程又是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形成死循環,不能合理保護小股東權利。

公司法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一款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内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他的出資人可以是法人,有限合夥企業出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就違背了公司法十五條的規定,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但是有限公司在合夥企業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無限連帶責任的上限是有限公司的全部資産,這就是說不能追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章程,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就可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規定,認繳實繳實行表決權力,但認繳實繳都是兩難,所以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樣就有公司股東自行協商決定。(但這條款非專業人士,沒人懂)

有限公司10%的股份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規定享受60%或更大表決權,所以隻要公司章程制定好,大股東無法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侵害小股東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是同股同權,小股東想保護自己的權利很困難,因大股東可修改不利于小股東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是比較糾結的條款,母公司不能為子公司做擔保。

禁止以股抵債,違反資本較少限制原則,就是以股抵債相當于非法定程序就減少了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進入公司是不能随意退股的,除以下三種情況:一、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不向股東分紅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的,三、營業期滿其他股東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的。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是推定有罪,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需要提供财務報告,審計報告,證明自己沒有逃避債務。

公司不能随意增減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并于十日内通知債權人,三十日内,報紙上公告

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分期繳納的發起人,在未繳納且未屆清償期的出資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這個公司法沒有明确規定,實際操作難度還是很大的,這可以是個理由。

債轉股可以,股轉債不可以。

瑕疵出資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甚至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承擔出資義務,新股東不承擔瑕疵出資責任,公司法中沒有明确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代位權。

股東協議應加入懲治瑕疵出資的條款,瑕疵出資的違約責任應該細化(如訴訟費、律師費等應由瑕疵出資人承擔)

虛假出資,非貨币出資估值偏高,其他股東也應承擔責任。适用于善意第三人債務。

公司高管、董事、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公司發生增資時未能履行出資義務,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請求未盡到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而使出資人未交足的董、監、高承擔責任。

懲治瑕疵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除名制度。公司成立時要全體股東簽字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十七條規定,沒有履行出資義務,開除股東,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法規定除了特殊行業外,實行認繳制,抽逃資金,虛假出資構不成犯罪,但要承擔民事責任。

如何區分抽逃出資與股東借款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與出資金額相當)

利息(借款應約定利息)

還款期限(判斷借款與抽逃資金)

有沒有擔保

公司借款有沒有公司決議

主體(借款主體,公司的控股股東)

會計的處理方式,會計記應收款,是借款行為

透明度 有沒有向其他股東透漏

借款的時間 公司剛成立就借走。以上幾個要素綜合考慮。

董監高協助抽逃出資,應付責任。但也不能擴大責任範圍,一般職員協助抽逃出資,不應承擔責任。

買了抽逃出資股東的股份,不應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惡意幫助股東抽逃出資的要承擔責任)瑕疵出資人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定代表人辭職有沒有依據。蕪湖法院盤決可以辭去法定代表人。北京法院不支持辭掉法定代表人。法院不能強迫公司自治,法院不能強制更換法定代表人。違法違紀的人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股東權分為自益權、共益權。自益權就是維護自身利益。共益權就是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公司利益和全體股東的利益。股東的自益權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财産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退股股份轉讓權、股東名冊變更請求權等。股東共益權: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提案權、會計賬簿查閱權、董事會議撤銷權等。

公司不能為股東提供擔保,禁止股東與公司對賭。例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約定股東不能實現約定的股利時,公司承擔補償責任,這種操作無異于将公司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公司債權人和社會公衆。

債權轉股權可撤銷,期限一年。

前任股東有權查詢公司賬簿權利。公司法沒有明确規定 ,根據立法精神,“誠實信用”原則,前任股東有權查詢會計賬簿。中小股東濫用查詢權的預防,小股東提出申請,公司可以拒絕,小股東可申請法院判決,設定門檻。目的是保護公司的正常運營。

并不是所有的關聯交易都是違法的,主要抓程序、信息披露。

隐名股東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實踐中法院會先進行确認股權資格訴訟。

很少公司注重公司的股東名冊的制作。股東名冊的另一功能,免責義務。股東分紅、股權轉讓、出席股東會等行為

名義股東,我國公司法中沒有隐名股東的概念。實際股東缺乏委托代理協議,信托協議,擔保協議等,名義股東盜賣股權給善意第三人,實際出資人利益受損。

股權信托概念,信托法第二條解釋,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願,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統稱為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托活動,适合本法。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實際上是認可隐名股東。

實踐中,公司剛成立或者是最初的名義委托,這時還沒有利益的驅使,隐名股東應予代持股東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信托協議,擔保協議并且要求全體股東簽名,同意該代持行為,有必要注明,隐名股東在認為必要時可恢複名義。因為有所有股東簽名,理所應當的就可以恢複名義,同時也避免了,代持股東的見利忘義行為。

名義股東、受委托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名義股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規定,隐名股東在外商投資企業的風險,外資如違約法院是不支持的,目的是避免“名為外資,實為内資”。

被冒用股東不承擔責任。

查賬權是行使股東權利的基礎,公司拒絕查賬的需要拿出證據,實踐中,小股東隻有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先申請保全,股東知情權訴訟案件中,會計賬簿不是證據,而是訴訟對象,(如公司拒不配合,刑法裡有毀滅會計賬簿罪)

注意,訴訟不能是公司賠償,而是有責任的董監高賠償損失。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有查賬權,而沒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查賬權。股份公司可查詢會計報告。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分紅

有限公司按實繳比例分紅,如不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的,需全體股東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紅,公司章程規定除外,股份公司的公司的章程是由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決定的。

債權人可以限制公司股東分紅。

股份公司分紅權由股東會決定,董事會有權制定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公司法強調公司自治,法院不能強制,分紅出現糾紛,法院很難找到法律依據。

股東有退股權,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不分紅。每年分一塊錢,有意見股東就不能退股,還存在大股東欺負小股東現象。連續五年盈利,中間有一年不盈利都不可以。

公司的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的。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條,股份公司沒有規定主要财産的。股東在公司結構改變的情況下可已退股。

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可以退股,必須是态度堅決。

退股股權以什麼價格收購,公司法規定合理價格,這種情況也隻有訴諸法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公司承擔。

公司決議違反命令性規定不一定無效,隻有違反效力性規定才是無效的。

主張公司決議無效的主體和時限問題。

股東或者利害關系人可提出公司決議無效。确認之訴,沒有失效限制。

股東提起訴訟,需一直保持股東身份至判決結果。

監事會議能不能撤銷,公司法沒有明确規定。

股東代表訴訟 即當董、監、高的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他人侵權給公司造成損害,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維護公司利益時,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天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但勝訴後賠償貴公司。

隐名股東在确認身份後才能行使股東訴訟

董、監、高收到請求之日,三十日内未提起訴訟的,股東才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股東訴訟。

股東會無權幹涉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享有質詢權,質詢董、監、高及财務人員。

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最多50人,在公司增資轉讓股權時會增加人數,公司法未規定。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無需其他股東同意

法院強制執行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權發生變動生效時間,以工商部門變更時間為準,可對抗第三人,公司不需開股東會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強制規定直接修改。

建議,股權轉讓約定股東權益交割時點

變更股東登記是公司應盡義務

股東轉讓股權時無需召開股東會表決

股東轉讓通知書中明确一個合理期限,不同意轉讓,其他股東購買期限。

股權贈與适用于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

股東出賣部分股權股東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優先購買權是隐名股東的天敵

破解股東優先購買權(譬如,轉讓50%股權,現轉讓1%成為股東後,再購買49%就不需要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了)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是股權轉讓合同被審批機構批準之日起生效。

股東資格,可以繼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娃娃股東是合法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員

夫妻離婚時股權分割,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與第三方購買方式相同。

股份公司上市的條件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核準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75%以上,四億元的超10%以上

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财務報告無虛假行為 原先是批準制 現在是核準制

股份公司股權質押,因該股權流動性比較強,實現股權質押有保障。

有限公司股權質押需謹慎。

瑕疵出資(虛假出資、出資不足)權利有瑕疵的股權是可以質押的,司法解釋三規定了,出資不足瑕疵出資應依法補齊。認繳出資的股權是可以質押的。

股權轉讓是股權轉讓簽訂合同之日起生效,記載于公司名冊、之後在工商部門變更股東登記。

股權質押合同指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股權的質權是指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時才設立(就是生效的意思)。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标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股權出質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權出質給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股權的價金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股權質押權合同生效時間簽訂合同變更公司名冊時 間。(這時間段隻是公司内部起作用,對抗不了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債權債務還是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東承擔)

股權質押質權生效時間是在工商部門的登記時間。(這時就完成了正式的股權變更) 此處有瑕疵和疏漏。

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新三闆挂牌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和信息披露。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地方托管企業,可以按照股權托管機構,場内交易規則進行股權轉讓和信息披露。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既不屬于地方托管企業也不是新三闆挂牌企業進行股權轉讓,股權的變更是沒有地方進行變更登記的,因為工商部門隻登記發起人的信息,不能辦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的變更登記。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無法辦理登記

道德風險,存在一女二嫁情形,而且購買者無從查起。隻有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的變更進行體現。

股份有限公司,紅利分取優先股,優于其他股份而分取紅利的優先股。剩餘财産優先股,優于其他股份分取剩餘财産的優先股。劣後股,普通股之後,這類現象多出現在母公司為了财力上扶持子公司強化普通投資者的信心。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

公司禁止取得自己的股份。 例外情形,一,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注銷股份,而取得自己的股份。二,與持有自己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四,股東因對公司的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的。五,公司為實現債權而取得自己的股份。六,公司為自己名義為他人之計算取得自己股份,此種情形包括代購和信托取得。七、公司無償取得自己股份。八、公司為消滅自己的債務。九,公司為防止重大且緊迫的損害,而有必要取得自己的股份。

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公司法沒有明确的規定。

公司治理 股東會是整個公司的權利機構,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的主體 ,股東會有董事會召集。公司法102條。召開的級别順序, 股東會—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代表持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召集。

股份公司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人數三分之二的。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的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東請求權的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召開股東會必須提前十五天通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全體股東同意的也可以。通知的計算時間公司法沒有明确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隻有發起人可以用非貨币出資(實物、知識産權、土體使用權)

新設公司準備上市的新三闆公司一開始注冊股份有限公司不受500萬元注冊資本限制。

有限公司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議,股份有限公司有明确規定,有限公司未明确規定。法無禁止,即自由。

不參加股東會的股東,對公司的決議會後追認是無效的。

股東回避表決制度不完善

在公司與某股東有利益關系的決議表決時,會出現利益股東代表其他股東表決的情形。

董事會人數為1,或者3—13人,建議人數為奇數。

董事會罷免經理不需要理由。

股東會有決定權,決定董事會的決定權

有限公司開會必須通知監事,監事有權決定參加不參加。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半數以上人員參加,有限公司未規定,董事之外的人參加,有必要在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規定,董事有權委托其他董事參加,不能是其他人。股東會可以委托律師、會計等參加。獨立董事就開通了律師、會計參加的通道。

董事會議應當過半數董事參加,董事方可舉行董事會決定,必須有過半數董事通過。

問題,漏洞是董事會議決定,是參加的董事還是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決議方可生效。實例 萬寶大戰。

董事會會議決定出現決議失誤時,投棄權票的董事并不能免責,持反對票的董事可免責。

董事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

參加了董事會

沒有明确的反對董事會決議

錯誤的決議給公司帶來損失

董事的贊成和棄權之間存在着因果關系

不參加董事會的董事不能免責,公司沒有明确規定。

表決可以視頻會議,電話表态等形式。

董事辭職很難,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時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職内辭職導緻少于法定人數的。原董事在新董事産生之前履行職務。

董事會無限延長不召開,召開了其他控股股東不同意,該董事就不能辭職,有利于公司拴住想單幹或者去其他公司幹的董事。

上市公司的董事回避制度,與董事會有關聯關系的,有限公司沒有明确規定。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選舉董事長的差異

有限公司董事長寫進公司章程,或者股東選舉

股份有限公司由過半數全體股東選舉産生,沒有過半數怎麼辦,交股東會選舉。

董事長職權:

主持股東會

召集主持董事會

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董事長一票否決權(特别授權情況下)

被罷免法人代表不歸還印章怎麼辦?訴訟 不能蓋公章就不能訴訟, 解決辦法,利用股東訴訟的方式就不要蓋章。

新法定代表人身份生效時間,公司章程修改對抗第三人生效。

總經理與公司的關系 勞動關系 委托合同關系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沒有明确法律規定。

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有董事會聘任、解聘。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解聘。

監事會人數的界定,有限公司設3人,規模較小公司可設1-2名監事。規模較小。人數較少,沒有規定。

監事作用

查閱公司的财務狀況

彈劾違犯法律董監高的權利

違法行為糾正權

股東會召集請求權和自行召集權

擴展 有限公司持股不到10%的股東可借監事名義提出召開臨時股東會

提案權 有權向股東會體案

可以對失信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對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提起訴訟的時候,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可列為原告公司的法定訴訟代理人。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的法的布局是互相監督、環環相扣、各司其職

公司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有公司承擔。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區别,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有限公司每年召開一次,可召開臨時監事會。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範圍

董事 以是否兼任公司職務為準,分内部董事 外部董事(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外部人員)董事還分為,獨立董事 非獨立董事

監事 以是否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準,分内部監事 外部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經理 副經理 财務人員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 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CEO CFO CTO)。

建議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高管競業限制,公司法沒有規定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競業限制。

董、監、高對公司有勤勉義務,忠實義務。違反忠實義務取得财産,公司有權沒收,公司法148條規定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公司可以采取股權激勵,對象 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 核心技術人員 以及公司認為可以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獨立董事 監事是對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作用。

一百、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的關系

監督對象不同 監事會包括了獨立董事會的權利,公司法53條規定了,監事會職權,檢查公司财務,對董事(包括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必須)一直有獨立董事不獨立的質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上市公司應當給獨立董事一定的津貼。獨立董事的津貼有大股東決定,同時又是監督大股東的,這一設計缺乏科學性。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持股1%以上的股東提名産生

獨立董事的任期和其他董事的任期是相同的,可連任,連任期不得超過六年

一個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

獨立董事的持股比例不超過1%,或者未達到前十名股東的程度,不構成公司的大股東,就有權擔任獨立董事,可以有限度的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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