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缺陷責任期是指當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約定時,承包人需承擔的缺陷責任期間。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是指對于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各部分在合同約定或法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内,承包人需承擔的保修義務期間。二者雖都是承包人需向發包人承擔的義務期間,但二者存在根本的區别:
一、二者的起算點不同。
1、缺陷責任期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1)由于承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2)由于發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自動開始計算。
2、質量保修期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若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内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二、二者的期間長短不同。
1、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對于同一建設工程,無論是根據法律的規定還是當事人約定,通常隻有一個缺陷責任期。
2、質量保修期因工程的部位不同,正常使用條件下最低保修期也不同。對于同一建設工程,可以擁有多個不同的質量保修期。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質量保修期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期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三、二者對應的承包人的責任承擔不同。
1、缺陷責任期對應的是瑕疵擔保責任,為了擔保承包人缺陷責任的承擔,承包人往往會向發包人交納一部分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包括提前交納和竣工後從工程款中預留),當缺陷責任期屆滿後,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退還建設工程保證金。
2、質量保修期對應的是保修責任,保修期屆滿,承包人不再承擔保修義務。當缺陷責任期屆滿而質量保修期未屆滿時,承包人仍需承擔保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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