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林某曾以八百五十萬元的購買了當地一套别墅,後林某計劃将該别墅以更高的價格售出,于是其聯絡了當地某房産中介公司,與該房産中介公司簽訂了獨家包銷合同,合同明确約定了獨家包銷期限以及委托交易價格,且合同中約定,若交易成功,林某則需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一點五向房産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後該公司向黃某推薦該别墅,黃某也在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帶領下先後多次看房,後黃某與林某聯系洽談事宜。而後,黃某卻以價格不滿意為由拒絕在獨家包銷合同期限屆滿前達成交易,卻在獨家包銷合同期後完成交易過戶手續,後該中介公司遂訴至法院。後經法院審理認為,買賣合同雙方構成“跳單”,遂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買賣雙方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務費。
房屋買賣合同繞開中介,可能構成“跳單”!
【瀛台律師論法】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本案中,林某與中介公司簽訂了獨家包銷合同,合同明确約定若交易成功,林某則需按成交價的百分之一點五向房産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後中介公司勤勉履責,介紹買家黃某。然而林某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在獨家報銷期限後逃避支付中介費,繞開中介公司進行交易,構成“跳單”,法院遂依法判決林某和黃某向房産中介公司支付報酬。
房屋買賣合同繞開中介,可能構成“跳單”!
【瀛台律師提醒】
中介人向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則雙方應當支付報酬,若繞開中介人進行交易,可能構成“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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