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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傷骨折申請意外傷害理賠可以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1 06:03:30

摔傷骨折申請意外傷害理賠可以嗎(上廁時摔倒死亡)1

近日,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胡某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為胡某,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保險期間自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保險責任包括意外身故、殘疾、燒燙傷及意外醫療,該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應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緻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确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及時通知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導緻身故的,應于身故後的24小時内通知保險人。”

2021年9月19日淩晨三時,胡某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妻子李某及鄰居将其擡至床上,淩晨六時許,胡某死亡。2021年9月22日,原告将胡某土葬。2021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報案,該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原告提供了理賠所需要的資料清單,其中包括屍檢報告或死亡證明,以及意外事故證明。因原告未提供上述理賠資料,被告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拒賠通知書。死者妻子李某遂将被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死者胡某的身故保險金。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胡某的死亡是否屬于保險理賠範圍。要确定胡某的死亡是否屬于保險理賠範圍,首先要查明胡某的死亡原因是否系涉案保險條款約定的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本案中,依據該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約定,該保險理賠的條件是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從該條款的釋義來看,意外傷害是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緻使身體受到的傷害。從本案事故發生的結果來看,胡某在如廁時摔倒,之後死亡,其符合意外傷害的不可預料性、突發性特征,但并無證據表明其屬于外源且非自身内在疾病因素造成的傷害。胡某去世七日後,原告才向被告報案,未盡到保險條款約定的及時通知義務,且在報案前已進行土葬,導緻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無法确定。綜上,原告無确實證據證明胡某系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該責任不能歸責于被告,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賠償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确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作者:王亞琳 祁娆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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