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裝飾裝修合同,由甲公司為乙公司店面進行裝修,雙方對裝修産品、質量要求、付款方式等進行了明确約定,但簽訂合同時,合同尾部甲公司加蓋的公司财務專用章。
合同簽訂後,乙公司向甲公司轉賬支付定金,甲公司開始進行裝修。後乙公司以甲公司僅加蓋财務專用章為由主張雙方簽訂合同無效,那麼,僅加蓋财務專用章的合同有效嗎?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簽訂合同時蓋什麼章,我國法律并未作明确規定。現實中,公司章的種類很多,有公章、合同專用章、财務印章及各部門公章等。
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公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于财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
一般而言,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相對于其他印章而言具有較高的公信力,但如果合同中加蓋了财務專用章且能結合其他證據證實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則通常也會認為該合同是真實有效的。
本案中,首先,甲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财務專用章,雖有瑕疵,但簽約系甲乙公司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甲公司已按照約定履行了裝修義務,乙公司也已經支付了相應定金,表明雙方對合同約定内容均無異議。
其次,本案中合同加蓋财務專用章而非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系甲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用章不規範問題,并不能據此否認合同效力。
最後,雙方并不存在《民法典》中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有效的。
律師建議:
蓋章通常即代表公司認可,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用章要規範。從章的功能和交易習慣而言,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應當加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但如果僅僅是用于證明,諸如欠款金額(如企業之間對賬單)這樣的财務問題,那麼财務專用章也是有效的,其他情況可能需要結合其他事實及證據來确認合同的效力,為減少企業經營風險,請規範用章。
(2)合同成立與生效是有所區别的。通常合同是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但對于存在附條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簽字、蓋章往往僅代表合同成立。
另外,如果合同中存在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條款,則即便簽字、蓋章了,不論合同加蓋何種印章,該部分條款仍然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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