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王去愚
提起“大牌檔”三個字,消費者首先想到的是什麼?
2022年5月19日下午,“大牌檔”商标侵權案再次在合肥知識産權法院開庭。原告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大惠公司)與被告巢州大牌檔飯店的門店和實際經營者給出不同答案。
作為南京大牌檔的實際經營者,原告大惠公司認為,“大牌檔”與南京大牌檔存在強關聯關系,消費者看見“大牌檔”自然會聯想到“南京大牌檔”。
被告認為,提及“大牌檔”,消費者首先想到的是領有牌照的路邊餐飲店,而非“南京大牌檔”。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大惠公司認為,“大牌檔”是其注冊的商标,他人不得使用,因此先後起訴了兩家“大牌檔”的經營者,索賠500萬元。被告認為“大牌檔”是通用語,不應被注冊為商标,故使用“大牌檔”不構成商标侵權。
被告巢州大牌檔負責人傅志國透露,已經于2022年5月5日向國家商标局提交了撤銷“大牌檔”商标的申請,國家商标局已經于5月10日正式受理。因此,安徽省溪味坊餐飲管理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溪味坊公司)于5月16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本案。
5月19日當天辯論結束,審判長沒有宣布下次開庭時間。
“大牌檔”與“南京大牌檔”
存在強關聯關系嗎?
5月19日下午14時許,庭審開始,雙方就“大牌檔”是否具有顯著性及其與南京大牌檔是否具備強關聯關系等問題展開辯論。
原告認為“大牌檔”商标具備顯著性,其理由包括《新華字典》和《辭海》等工具書上沒有“大牌檔”詞條。
本案被告分别為巢湖市巢州大牌檔飯店的各個門店及其母公司安徽省溪味坊餐飲管理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溪味坊公司)。
溪味坊公司舉證,根據《簡明香港方言詞典》第37頁記載,大牌檔是指鬧市路邊擺設的熟食或衣服、雜貨攤(香港地方特色之一)。《語言文字規範書冊》第204頁記載,大排檔是指設在路邊或廣場上的成列的售貨攤點(多為餐飲攤點)。原稱大牌檔,由于牌與排同音,遂寫作大排檔。
傅志國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在辯論“大牌檔”與南京大牌檔是否具備強關聯關系時,被告代理人發問:“如果你去見朋友,朋友說一起去大牌檔吃飯,你認為是去樓下街邊的大牌檔?還是去原告的南京大牌檔?”
原告代理人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在其提供給法庭的證據目錄中,原告大惠公司認為,原告及原告經營的“南京大牌檔/大牌檔”餐飲品牌與涉案商标“大牌檔”之間已經建立了穩定、唯一的對應關系。
傅志國稱,溪味坊公司已經于2022年5月5日向國家商标局提交了撤銷“大牌檔”商标的申請,國家商标局已經于5月10日正式受理。因此,溪味坊公司于5月16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本案。
“南京大牌檔”
為何能注冊成為商标?
溪味坊公司申請撤銷通用名稱商标和申請無效宣告商标包括:3008805(42類,大牌檔);10887721(43類,大牌檔);15106696(43類,南京大牌檔);17276085(43類,留住老味道)。
注冊号3008805,商标流程狀态截圖
針對以上商标,溪味坊公司的申請依據包括“大牌檔”為通用語。
原告提交證據顯示,南京大惠公司于2003年1月成功注冊“大牌檔”商标(注冊号3008805),于2013年8月21日成功注冊“大牌檔”商标(注冊号10887721),于2016年6月28日成功注冊“南京大牌檔”(注冊号15106696),于2017年4月21日成功注冊“南京大牌檔”(注冊号19329951)。
注冊号10887721,商标流程狀态截圖
這已經不是“大牌檔”、“南京大牌檔”等商标第一次被申請撤銷通用名稱商标或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網站目錄顯示,其中3008805号(國際分類42,大牌檔)和10887721号(國際分類43,大牌檔)商标均曾被申請無效,記者未能獲取其無效宣告決定書。15106696号(43類南京大牌檔)商标曾被駁回,但南京大惠公司申請複審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作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名,為何成功注冊為商标?
《商标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繼續有效。
2021年2月7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在6份關于“南京大牌檔”商标的駁回複審決定書中認定:“申請商标在複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主管部門認為:“申請人(南京大惠公司)已将南京大牌檔文字作為商标經其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與申請人産生對應關系,已産生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義,申請商标可予以初步審定。”
溪味坊公司代理人湯鋒律師認為,主管部門所說的“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義”過于籠統。更為重要的是,按照這個邏輯,今後地名商标先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然後就建立了對應關系,從而成功注冊。
大惠公司方面并未回應澎湃新聞記者的采訪請求。
本案的焦點是通用語能注冊商标嗎?《商标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别。《商标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的不得作為商标注冊。
“大牌檔”是通用語嗎?是否為通用語需要專業工具書來界定。根據《廣州話詞典》、《廣州方言詞典》、《廣州方言民俗圖典》、《香港普通話對照詞典》和《語言文字規範手冊》等公開出版發行工具書的注解,“大牌檔”是領有執照在街邊擺賣食品或雜貨的小攤。
5月23日,商标局通過互動平台“商标評審業務咨詢”答複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每件商标權利都是獨立的,對于新申請,應按照現行審查标準進行審查。根據商标法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标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标局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标注冊無效。
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一位暨南大學語言學教授認為,“大牌檔”或“大排檔”最初是香港的餐飲行業用語,後傳入兩廣和内地,逐漸成為行業通語。
該教授說:“因為内地對大牌檔有個逐步認識的過程,南京大惠公司剛注冊商标時, 商标局在審核時由于對該詞認識不清而予以批準也是情有可原的。按目前的情況看,南京大牌檔是個弱商标,申請注銷其有效性也是有可能成功的。”
原告曾起訴
另外兩家大排(牌)檔勝訴
在提交給法庭的證據中,原告大惠公司列舉了多宗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布的“xx大牌檔”商标不予注冊的決定書,其中包括“夫子廟大牌檔”、“桂漁大牌檔”、“南宋小牌檔”和“津門口大牌檔”等。
這些商标均由南京大惠公司提出異議。國家知識産權局認為,被異議商标完整包含異議人(南京大惠公司)引證商标,且未形成明顯有别的新含義。
原告沒有列舉國家知識産權局駁回其申請異議的裁定書。2021年9月,在《關于第3710472号“淝大牌檔”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國家知識産權局駁回南京大惠公司的理由包括:本案尤其考慮到“大牌檔”作為商标制定使用在餐廳等服務上顯著性較弱,争議商标“淝”顯著性更強,故雙方商标未構成近似商标。
天眼查App顯示,2022年3月,南京大惠公司對自然人林某申請的“歡喜大牌檔”商标、湖南某餐飲公司申請的“朵爺大牌檔”提出異議,但異議失敗,兩商标已被準許注冊。
司法風險信息顯示,南京大惠公司的法律糾紛案由多為侵害商标權,其曾起訴蕪湖市鏡湖區孫大大排擋(簡稱孫大大排檔)、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汕頭大牌檔小吃部,分别獲賠18萬元、8萬元。
開庭信息顯示,大牌檔商标侵權案蔓延至大牌檔的發源地粵語區。南京大惠公司還起訴廣州市金湘悅餐飲有限公司、廣州市花都區新華強富美食店、海鹽縣武原笑貓咪餐廳等公司,案由均為侵害商标權糾紛。
在起訴蕪湖市鏡湖區孫大大排擋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商标侵權和不正當競争。經過一審判決,二審改判的結果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5520226号注冊商标專用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萬元等。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一審法院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二審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大牌檔”相關商标侵權訴求,而是認定被告構成侵害第5520226号注冊商标專用權,該商标是對小篆體“食”字在部分細節上的變更。
關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南京大惠公司所舉證據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以及考慮到南京市與蕪湖市的地理距離、居民飲食習俗等因素,現不足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争。
安徽高院二審時認為,被告店面正門上懸挂的黑底燙金“大牌檔”牌匾、店内懸挂的長筒燈籠以及在燈籠上标有菜名、店内擺放的木制方桌和長條木凳、店員服飾以及營造的空間氛圍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與“南京大牌檔”高度相似,足以使相關公衆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為其店鋪與“南京大牌檔”存在某種淵源或聯系,所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
原告勝訴後,孫大大排檔倒閉。
在案号為(2020)蘇08民初465号民事判決中,南京大惠公司起訴了被告經營的“汕頭大牌檔”,在菜單、餐具等經營用品上,使用了“大牌檔”或“大牌檔”标識,法院認定侵犯了南京大惠公司第3008805号、第10887721号商标(分别為“大牌檔”、“大牌檔”商标)的商标專用權。
被告認為,其主觀上沒有侵犯原告商标權的意圖,原告所注冊的“大牌檔”商标本身就缺乏顯著性。一般認為“大牌檔”這一詞語來自香港,源自政府發給經營者飲食位的一種牌照,因該牌照較普通牌照大,且懸挂在顯眼處,故稱此類攤位為“大牌檔”,又稱“大排檔”。大牌檔這名稱傳入内地後,一般寫作“大排檔”,多用來指代飲食攤點,系某一類飲食經營方式的代稱,被告使用“汕頭大牌檔”字号,僅是對小吃部飲食經營方式介紹。
2021年3月19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沒有支持被告的訴求。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原告系以裝修風格和獨特的經營模式相結合,營造特有的餐飲環境,但是本案中被告的餐飲經營模式及菜品類型與原告并不完全相同,故對原告僅以被告裝修中存在與其裝修風格部分相同元素為由,主張被告構成不正當競争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商标侵權行為、限時變更企業名稱、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萬元。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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