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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各種印章怎麼管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26 12:52:38
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公司的各種印章怎麼管理(你可能要失去自己的公司)1

第一條、為了保證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依據公司規範運營、防範風險的管理規定,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财務專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權委托書、證件、證書、财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條、印章授權管理和使用部門:

(一)公司印章,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向相關部門核發或核銷;

(二)公司印章由總經理授權以下部門分别管理和使用:

1、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和使用;

2、财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财務部負責管理和使用;

3、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業務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

4、公司其他部門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用途公章時亦應按本辦法執行。

5、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條規定配置印章或更換印章需向公司辦公室上報書面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後配置或更換印章。

6、印章刻制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經公安機關核準,到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的規格、樣式由公司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的所有印章,均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登記、留樣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責任人。

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填寫本辦法附件四的《印章交接單》,登記交交接日期、管理印章類别。交接人員簽字,印章授權人簽字認可後備存。

(三)印章專管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審批手續不全的,印章專管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專管員審核文件内容或審批手續的,印章專管員可拒絕用印并報告領導處理。

(四)印章專管員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确、恰當,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緻,不漏蓋、不多蓋。介紹信、便函、授權委托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五)印章專管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嚴肅處理;若因擅自用印導緻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時,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印章專管員離職時,其管理的印章記錄和檔案須作為員工離職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專管員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專管人離職交接單》(詳見本辦法附件五)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禁止任何人未經批準攜帶公章外出。如确需帶出使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并填寫《公章外出使用審批單》(詳見本辦法附件六)方可帶出;非公章專管人員攜帶外出時,用印人還應填寫本辦法附件四的《印章交接單》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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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各類公章的使用規定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

1、辦理使用公司印章的事項,須由業務經辦人認真填寫相應的審批文件并按取得相應權限領導的審批同意意見後,連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專管員,由其審核審批手續齊備後用印。

2、凡有公司對應權限管理領導簽署的文件或發文批準書、業務報表 、邀請函等,可直接加蓋相應的公司印章,但印章專管員仍應按照本條第3項規定填寫《公司用印審批記錄單》(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七)并留存複印件以完善相關檔案,依據本條規定填寫的單據無需審批人簽字。

3、除本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外,凡加蓋公司印章的存根類介紹信(開具時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存根)、便函、授權委托書、發文批準書、業務報表 、邀請函等文件,均須填寫《公司用印審批記錄單》并經相應管理領導審批簽字同意後,方可使用公司印章。

4、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務專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合同專用章除外)所用印的文件、資料、附件資料及《公司用印審批記錄單》作為用印憑據檔案由印章專管員留存。

(二)财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務印章的無須辦理本條第(一)項的審批程序。公司對外報送的各類業務報表(财務報表、統計報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财務印章的文本等,須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三)公司其他各部門印章、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相關部門或部門做出相關規定,并報公司辦公室備案。

(四)公司各類印章實行用印登記制度,印章專管員應每年度6月30前、12月31日前應将該期間填寫的《用印登記簿》(詳見本管理辦法附件九)及用印資料檔案全部移交公司檔案保管人存單。

第八條、法律責任

(一)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規定時,不得擅自使用。

(二)違反本制度的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别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九條、附則

(一)本辦法附公司印章管理的相關文件範本。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時效實施。

(三)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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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資質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XXXXX公司員工資質證書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規範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員工隊伍建設工作,促進公司又好又快地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員工的資質證書管理。

第三條:員工取得的資質證書必須是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各類證書。

第二章 相關定義

第四條:員工資質證書:本辦法所稱資質證書包含員工崗位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其它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員工崗位資格證書:本辦法所稱員工崗位資格證書包括各類特種作業證書、上崗證書、培訓證書。

第六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指通過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後取得的技能等級證書,包括初級工(國家五級)、中級工(國家四級)、高級工(國家三級)、技師(國家二級)、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資格證書。

第七條: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是指職稱證書,專業技術資格等級分為助理(員)、中級、高級(副高、正高),專業主要包括工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政工、檔案、圖書資料等。

第八條:執業資格證書:本辦法所稱執業資格證書,是通過全國統一考試而取得的,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此類證書包括注冊建造師、注冊建築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會計師、造價工程師、企業法律顧問、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資産評估師、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初級/中級/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初級/中級/高級)。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勞動人事處需按本辦法規定出借所管資質證書原件、負責對部分執業資格證書進行注冊工作。

第十條:職工學校需按本辦法規定出借所管資質證書原件、負責員工的崗位資格證書取證及證書年審辦理。

第十一條:各基層單位(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借用資質證書原件、開具員工領取資質證書原件的證明。

第十二條:員工根據本辦法規定,領取本人的員工資質證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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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條:證書原件管理

公司出資外派員工培訓學習後所取得的資質證書,或員工個人取證後按公司相關規定報銷全部或部分費用的資質證書,原則上證書原件一律由公司統一管理。本人領取證書後1個月内必須将原件及歸檔材料送交勞動人事處或職工學校備案。

(一)勞動人事處負責管理的證書原件: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的技師、高級技師等級證書原件;

工程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經營類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注冊建造師、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

員工取得的其它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其它公司非強制性要求的執業資格證書,勞動人事處保留證書掃描件,原件交還員工本人;

員工獲取學曆證書後,應攜證書原件和學籍材料到勞動人事處備案,勞動人事處留取證書複印件和學籍材料歸檔。如員工不能提供參加學習的學籍材料,公司将不予承認學曆。

(二)職工學校負責管理的證書原件: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的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等級證書原件;

員工崗位資格證書原件。

第十四條:證書原件借用

需要借用證書的單位(部門)和個人,需填寫“資質證書原件借用申請表”,經申請單位(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同意,公司勞動人事處(職工學校)領導審核簽字同意後,方可借用。(附件一)

勞動人事處(職工學校)建立《證書原件借用台帳》,督促借用人如期歸還所借證書。

借用證書的單位(部門)和個人,必須按照“申請借用原因”中所表明的用途使用,未經勞動人事處同意不得另做他用,同時應妥善保管證書并按期歸還。如所借用證書丢失,應由責任人賠償用于取證的全部費用及丢失證書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員工證書領取規定

員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領取本人資質證書,應填寫“領取資質證書原件申請表”,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所在單位領導簽字--勞動人事處領導簽字—領取本人證書。屬于正常退休的員工,在“領取資質證書原件申請表”上注明“正常退休”。

凡是交還此類員工的證書時,須在證書上注明該員工已與XXXXX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員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未按本辦法規定領取本人證書的,證書原件由勞動人事處(職工學校)保存半年,但在此期間對于注冊類、年審類證書不負責注冊和年審;超過半年後本人仍未領取證書,視為本人自動放棄,勞動人事處(職工學校)不再保存。

第十六條:證書注冊和年審

勞動人事處負責對建造師注冊,職工學校負責對員工崗位資格證書進行年審。

其它公司非強制取得的證書由本人自己注冊或年審。

第十七條:公司對證書原件管理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公司特殊規定執行。

第五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獎勵原則

凡公司出資、選派外出參加培訓學習後所取得的員工資質證書,公司不再給予獎勵。

凡員工個人出資取得的公司所要求的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給予取得證書的員工一次性獎勵;

員工個人出資取得的各專業必要的執業資格證書,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

員工參加社會考試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獎勵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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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勞動人事處負責解釋。

附件:1、《資質證書原件借用申請表》

2、《員工資質證書領取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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