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先吃東西後結賬算盜竊嗎?近日,西甯市瑞馳社區居民王女士緻電晚報社區記者反映,前兩天她帶着孩子在家附近的超市購物,孩子打開了一瓶飲料喝了起來,結賬時超市老闆要求她10倍賠償,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在超市先吃東西後結賬算盜竊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近日,西甯市瑞馳社區居民王女士緻電晚報社區記者反映,前兩天她帶着孩子在家附近的超市購物,孩子打開了一瓶飲料喝了起來,結賬時超市老闆要求她10倍賠償。
王女士說,1月25日,她帶着五歲的兒子去逛超市,兒子趁她不注意打開了一瓶飲料,并且已經喝了一半,她就将這瓶已經開封的飲料放在推車裡,準備采購完畢一起結賬。結賬時,超市老闆發現有瓶飲料是開封的,便說王女士的行為構成盜竊需要10倍賠償。超市老闆認為,在還沒付款的情況下,商品還不屬于王女士,這樣做會有偷喝東西不付款的嫌疑,會給超市帶來麻煩和增加管理成本。王女士則認為先喝後付款也是購買行為,10倍賠償不合理。
律師看法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李律師說,王女士的孩子喝了飲料之後,沒有藏匿飲料,也沒有離開超市範圍,而是主動到收銀台結賬,所以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店主财物的故意,行為人(王女士)和标的物(飲料)都尚在超市内,屬于超市老闆可以控制的範圍,王女士也沒有實施使他人失去對财物控制的行為,故而不構成《刑法》規定的盜竊罪。同樣,也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盜竊行為條件,因此也不存在行政違法行為。超市老闆明知王女士有付款的意向并非想要偷拿飲料逃避付款,但他仍然認為王女士的行為是盜竊,并以此要求其支付10倍賠償金,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行為,但因飲料價值一般不超過10元,10倍賠償金不足百元,數額無法達到立案标準,故不能構成刑法意義的敲詐勒索罪,但可能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的行為條件。 記者 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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