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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優侵權案二審判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7 10:03:37

封面新聞記者 杜恩湖

8月6日,記者從北京獲悉: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演員葛優起訴藝龍網官微,使用“葛優躺” 劇照的侵犯肖像權案件。

北京海澱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藝龍網在其微博賬号針對未經許可使用葛優劇照及照片的行為公開發布緻歉聲明,置頂72小時,30日内不得删除,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7萬元,支付其維權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計75000元。

藝龍網提出了上訴。但二審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藝龍網上訴,維持原判。

葛優侵權案二審判決(葛優躺侵權案二審維持原判)1

在微博和微信等網絡平台,各種官微和公衆号文章使用演員劇照制作“表情包”的情況非常普遍,既有照片也有動圖,用以烘托氣氛,吸引讀者。

藝龍網官方微博使用了“葛優躺” 劇照的侵犯肖像權案件。葛優一氣之下,将藝龍網告上了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藝龍網是知名旅遊信息服務網站。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藝龍旅行網”中發布了“葛優躺”的配圖微博,以圖片配台詞的形式,在每張圖片中添加台詞字幕,通過介紹“葛優躺”,代入與網站業務相關的酒店預訂。

葛優認為藝龍網擅自加工和使用其肖像圖片,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極易使衆多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其為藝龍網代言人,或與該網站存在某種合作關系,使其本人蒙受外界諸多誤解,請求判令藝龍網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和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

葛優侵權案二審判決(葛優躺侵權案二審維持原判)2

藝龍網辯稱:“葛優躺”表現了現代人在重壓下的一種慵懶狀态和生活态度,體現其背後的文化現象和内涵。首先,涉案微博發布于該現象成為網絡熱點時,對“葛優躺”的文化内涵加以利用,意在幽默和誇張,并非有意使用葛優肖像進行宣傳和盈利,主觀上無侵犯其肖像權的故意,客觀上不會誤導消費者認為雙方存在代言等商業合作關系。其次,劇照與個人肖像不能等同,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别,劇照使觀者直接聯想到本人時,該劇照才能等同于肖像。受衆看到“葛優躺”時想到的是其背後的文化内涵而非演員本人,其效果并非肖像性質,與傳統商業使用肖像存在區别,不會使網絡用戶誤認。第三,涉案微博的點贊數、評論和轉發數均極少,且在接到通知後當天進行了删除,不會給葛優造成巨大影響和經濟損失。葛優所訴賠償金額過高,無合理事實依據。

藝龍網官微使用情況 緻歉未或葛優認可

2016年8月1日,葛優通過公證證實上述微博在7月25日發布如下内容:“不經曆周一的崩潰,怎知道周五的可貴。為了應對人艱不拆的周一,小藝爆出葛優躺獨家教學,即學即躺,包教包會!”

該微博共使用7幅原告葛優圖片共18次,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文字和在圖片上标注文字,除第一張不是劇照,為原告個人身着西服給其他企業代言的照片,其餘均為劇照,最後幾張圖配了大床、浴室等酒店背景,微博後附“訂酒店用藝龍”的文字,并附二維碼和藝龍網标識。該微博被轉發4次,評論4次,點贊11次。同年8月18日,藝龍網收到葛優律師的通知後删除了上述微博。

2016年12月7日,藝龍網自行在其微博發布緻歉信,内容為:“真誠向人民藝術家葛優先生緻歉。葛優老師是喜劇界瑰寶,給當代人塑造了太多形象,讓小編銘記于心。小編微博使用過葛優躺圖片,給葛優老師造成困擾,在此誠摯的道歉。招來官司實非小編所願,實屬對葛優老師的個人崇拜猶如滔滔江水連綿不絕,一發不可收拾。小編以後一定嚴格控制自己的情緒,将對葛優老師的崇拜之情放在心裡不再炫耀。21世紀什麼最貴?服務。藝龍将繼續給消費者帶來最舒适的服務和享受,借用葛優老師的一句經典台詞:帝王般的享受,就是把腳當臉伺候着。Fighting,fighting!”,該緻歉微博轉發24次,評論197次,點贊58次。

法院認定藝龍網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關于賠償數額,葛優所訴較高。法院綜合考慮以下情節,對賠償數額酌情認定:

1.葛優為著名演員,公衆對其關注度較高。

2.藝龍網為有一定規模的知名網站,其官微的使用行為提高了網絡用戶對其微博的關注度。

3.藝龍網微博的關注人數雖高,但從涉案微博的點贊、評論和轉發數量看,涉案微博的閱讀量一般,影響範圍有限。

4.藝龍網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進行了删除,并表達與葛優協商解決糾紛的意願。

5.涉案微博對“葛優躺”劇照的使用,确實不同于直接使用葛優個人照片的情況,與傳統商業直接使用名人肖像進行宣傳的行為存在區别,一般不會使網絡用戶誤認葛優為藝龍網産品進行了代言。

6.因涉案圖片大部分為劇照,本案判決僅涉及葛優個人的肖像權,應為劇照權利人留有部分賠償份額。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藝龍網在其微博賬号針對未經許可使用葛優劇照及照片的行為公開發布緻歉聲明,置頂72小時,30日内不得删除,并賠償葛優經濟損失7萬元,支付其維權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計75000元。

藝龍網提出上訴,二審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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