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财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按照"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證住房公積金優先支持繳存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打擊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依法維護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結合實際情況,現就規範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先封存六個月且封存期間未在異地開戶繳存,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并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退休提取,不受賬戶封存時間限制。
二、職工申請将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轉入前應在本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且正常繳存半年以上,方可申請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三、職工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或戶籍所在地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可憑五年内的購房手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
四、對提供虛假材料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管理中心将記載其失信記錄,随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已提取的資金,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同時,對提供虛假材料違規提取行為,管理中心将限制其繳存賬戶兩年内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向相關部門移交違法線索,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信息。
新規的實施主要就是保證住房公斤金優先支持繳存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打擊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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