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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雲南事業單位試題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6-16 10:56:42

2022雲南事業單位試題(2022雲南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1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就特定的事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我們日常生活中,具體行政行為随處可見,比如行政機關針對違章駕車人員所作的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授予駕照的行政許可、為控制危險擴大的強制約束醉漢至酒醒的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産生影響。

區分某一行為是否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意義主要在于解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一個行為隻要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就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所以在考試中,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顯得尤為重要。我們可以從具體行政行為的四個特征即特定性、外部性、處分性、行政性與通常放在一起混淆考查的抽象行政行為、内部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刑事司法行為等非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區分。

一、特定性

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所作出的來的,隻能夠适用一次的行政行為。反之,如果一個行政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能夠反複适用的,那它就是抽象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機關作出的A規定:“在機場不能夠抽煙,違者罰款500元。”行政機關因張三在候機時違反該規定對其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所作出的A規定約束的對象是進出機場的所有人,對象是不特定的,是一個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機關對張三所作的行政處罰是針對張三作出的行政行為,對象特定,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

二、外部性

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為了管理外部的公共事務,針對外部對象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因此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外部性。而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獎懲、任免、培訓、辭職等事項的管理是一種内部管理行為,為一種内部行政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故公務員對以上事項不服是不能夠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

三、處分性

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必然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即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有處分性。處分性包括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上有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目的,客觀上産生了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效果,主觀和客觀相統一。比如行政機關因李四銷售僞劣産品作出了責令停産停業的處罰。主觀上,行政機關意在懲戒李四,表達它對銷售僞劣産品行為的反對态度;客觀上,責令停産停業的處罰也産生了對李四權利的影響效果。因此責令停産停業的行為性質為具體行政行為。而考試中經常出現混淆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是必然影響公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它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指導行為,它是指行政機關以倡示範、咨詢、建議等方式,引導公民自願配合而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公民是可聽可不聽的,不會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産生必然影響。行政調解亦是如此,因為其不必然影響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它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是行政事實行為。

四、行政性

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利用行政職權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行為,具有行政性。反之,不具有行政性的行為就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刑事司法行為、仲裁行為因其不具有行政性而被排除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範疇。刑事司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利用刑事司法職權而不是行政職權作出的,故其不是行政行為。仲裁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将争議提交第三方主體,由第三方對争議進行裁決的行為。仲裁一般用以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仲裁機構的性質是民間團體,不具有行政職權,因此仲裁行為不具有行政性,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以上四個特征,滿足四個特征的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就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反之,不滿足其中一個特征的,就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就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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