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間,婁煩縣男子蘇某為方便耕種,在地裡焚燒稭稈,結果引燃荒草,引發火情。5月4日,婁煩縣公安局消息,蘇某因過失引起火災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5月1日下午4時許,婁煩縣公安局天池店派出所民警巡邏至天池店鄉某村附近,發現山溝有火情。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與護林防火人員、村“兩委”幹部及時将火撲滅。
經查,事發當天,村民蘇某持鐵鍬、鋤頭來到位于山溝内的田地裡幹活兒。為方便耕種,他将地裡的稭稈拾掇到一起,用随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焚燒。因當時風勢較大,火苗将地塄上的荒草引燃,所幸被及時撲滅,未造成經濟損失。
2021年10月,婁煩縣發布“封山禁火令”,規定自當時起至2022年6月20日,全縣進入封山禁火期,蘇某的行為已違反“封山禁火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天池店派出所對蘇某作出上述行政處罰。記者 劉友旺 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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