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國現在有七種教師資格。
1. 幼兒園教師資格(隻能在幼兒園任教);
2. 小學教師資格(隻能在小學任教);
3. 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可在初級中學和小學任教對應學科);
4.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可在高級中學及以下級别任教對應學科);
5.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6.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7.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僅限高校任教)。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述分類确定類别。
《教師法》等相關政策法規規定,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并持有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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