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又被稱作是《出生醫學證明》。用以從醫學和生理學角度解釋嬰 兒已經出生。在出生證明中,會出現嬰兒的國籍、血緣關系、戶籍所在地以 及身份信息等等。嬰兒不斷成長,等到年滿18周歲的時候,需要辦身份證, 出生證明是重要的證件和證明之一。
我們在日常生活過程中,總會出現丢三落四的問題,有的時候更是會将一些 重要的物品丢失,這也是比較常見的過失。這其中也很可能會出現出生證明 丢失的問題,給我們的生生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那麼,一旦發生出生證 明丢失的狀況,應該如何補辦呢? 首先,我們應該找到出生證明的原簽發單位,要求他們出具出生證明的原始 記錄材料。
得到出生證明的原始材料之後,就可以向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衛生主管行政部 門申請補發出生證明。主管部門經過核實準确無誤之後,就會對丢失的出生 證明進行補發,當然,補發的出生證明上會有補發的專用章,這和原有的出 生證明是有一定區别的,不過并不影響使用。
出生證明具有很多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①證明嬰兒的國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出生),以及記載嬰兒出生時的 身體健康狀況;
②記載、證明嬰兒的血緣(母系)和血統(父系)關系;
③是新生兒日後獲得上學以及其他保健、服務的基本證明。
補辦出生證明其實并不複雜,隻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甄别。即在戶口辦 理之前丢失和辦理之後丢失兩種情況,前一種情況會補發出生證明的正副頁 ,後一種情況補發正頁。
在辦理過程中,需要兒童的父母或者直接監護人出具一份證明親屬身份關系 的“親子關系證明”,即直接證明、兒童與其父母或直接監護人關系的旁證 ,也就是需要間接證明、另外還需要兒童父母或直接監護人的居住地或所在 地的居委會(城市)或村委會(農村)開具證明信,當然,必不可少的證件 就是兒童父母或直接監護人的身份證。
補辦出生證明是沒有時間限制的,隻要符合相關的标準,帶上相關的證明材 料和證件,就可以對丢失的出生證明進行補辦。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對補辦出生證明的對象有明确規定,即如果兒童是在 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公民,可以補辦出生證明,在此之間出生的是不需要補 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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